/ Apr 1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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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若更審再判貪污有罪會怎樣?內政部說清楚:依法仍須停職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張良一/攝(資料照)

針對新竹市長 高虹安 近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質疑內政部以其立法委員任內的助理費案件停止市長職務,並認為同意復職所花時間較停職來得久,且未來若助理費案二審貪污罪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是否仍須再度停職等問題,內政部於(4)日對外說明,高虹安的停職與復職作業均依法辦理,相關行政程序並無刻意拖延。

內政部表示,將持續關注高虹安相關司法案件的審理進度,並依法處理後續行政作業;若二審法院更審後再度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須依法律規定停止其市長職務。內政部強調,所有作為皆依既有法律與行政程序處理,並非針對個人量身訂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縣(市)長若涉嫌犯「非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罪名,且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責,主管機關即應依法予以停職。該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相關情事已影響國家與人民對地方首長的信任關係,為避免公權力行使與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並不以犯罪事實是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為限。

內政部指出,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於 113 年 7 月 26 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即於同日依法停止其新竹市長職務。其後,台灣高等法院 於 114 年 12 月 16 日二審改判貪污罪部分無罪,新竹市政府當日下午即提出復職申請,內政部於隔日同意復職,相關作業均依一般行政程序完成。

內政部補充,若該案經 最高法院 撤銷二審無罪判決並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與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暫無須再次停職;但若二審更審後再度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須依法停職。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規定,若刑事判決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內政部將依法解除其職務。

許多民眾會疑惑,案件還沒定讞,為什麼市長就必須停職?這其實與「是否有罪」無關,而是制度設計本身就在防範風險。地方制度法的核心精神,在於維持地方政府運作的公信力與穩定性。當縣市長一審遭判有期徒刑以上,代表法院已認定犯罪事實具相當程度可信性,此時若仍繼續行使公權力,容易讓民眾對政府產生信任危機。

制度並非預設當事人一定有罪,而是採取「行政風險管理」的概念。換句話說,停職是一種暫時性的行政措施,而非懲罰。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同時保留「無罪即可復職」的機制,確保政治人物的權利不被過度剝奪。

內政部這次特別說明「更審期間暫不再停職」,其實反映出行政實務的現實考量。地方首長的停復職,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牽動整個市政體系的運作。若每一次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就立刻停職或復職,將導致市政團隊反覆調整、決策權不穩,影響施政效率。

因此,在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案件尚未重新判決前,行政機關選擇維持現狀,等更審結果出爐再依法處理,這樣的做法在過去案例中並不罕見,也有助於避免政治與司法過度交織。

高虹安案也再次提醒,政治人物即便是在不同職務任期內的行為,一旦涉及刑責,仍可能影響後續公職身分。這對所有地方首長而言,都是重要警示。助理費、政治獻金、公務資源使用等議題,長期以來都是司法高度關注的重點。

專家指出,地方首長與立委、政務官不同,其角色更貼近民眾,任何法律爭議都可能迅速放大為政治與社會問題。制度要求首長在法律風險尚未釐清前暫停職務,本質上是在保障公務體系與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而非單純針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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