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三起涉及婚外情的求償案件,案件中的三名人妻均控告丈夫外遇及第三者侵犯配偶權,要求賠償。最終,法院依據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裁定駁回所有案件,認為貞操義務的位階低於性自主權。
在三起案件中,人妻A控訴丈夫外遇的女業務,要求賠償100萬元;人妻B揭露丈夫與小三在摩鐵開房,求償80萬元;人妻C對丈夫與小三的親密關係感到憤怒,要求賠償100萬元。這三起案件均由同一名法官審理,並最終裁定駁回。
法官在裁定中指出,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涵蓋了個人的性行為選擇,貞操義務僅是對這一權利的限制,因此其法律地位較低。法官強調,民法中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必須互負貞操義務,且「第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的當事人,無需遵守貞操義務或協助維持原有婚姻關係。
法官還提到,重婚比婚外性行為更為嚴重,但立法者在民國74年修正民法第992條之前,重婚被視為有效,只能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顯示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基於此,婚外性行為的干擾程度被視為更低,也不構成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還在部分判決書中提到,人妻們未向應負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而僅向「第三人」求償,這樣的做法不僅不公平,還可能鼓勵已婚者無視婚姻忠誠,積極尋求婚外情。
目前,這三起案件已經進入上訴階段,未來如何處理仍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