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貪圖幾杯咖啡,最後換來 7 個月徒刑,這代價真的貴到像買了精品咖啡豆還附刑事判決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業務侵占案件,邱塏袺任職全家便利商店期間,利用店員身分,陸續擅自製作並飲用 6 杯大杯美式咖啡,事後未結帳,總價值僅新台幣 270 元,卻因此被法院依 6 次業務侵占罪判刑。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邱塏袺明知店內 Let’s Café 咖啡機製作的飲品均為販售商品,員工若要飲用應自行結帳購買,卻利用職務機會將商品占為己用,已破壞雇主與員工之間的信賴關係。法院最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 1 日,全案仍可上訴。
任職超商卻擅自喝咖啡 6杯大杯美式未結帳
根據判決內容,邱塏袺自 2022 年 9 月 20 日起,受僱於賴聖勛經營的全家便利商店民享店及福光店。身為超商店員,他對店內商品管理與結帳規則應相當熟悉,也清楚 Let’s Café 咖啡機製作的飲品屬於店內販售商品。
不過,邱塏袺卻在 2023 年 10 月 8 日、11 月 8 日,以及 12 月 1 日、9 日、12 日、14 日,分別利用職務機會,擅自製作並飲用大杯美式咖啡各 1 杯,事後均未結帳。6 次下來,總計侵占價值為新台幣 270 元。
金額看起來不高,甚至可能讓不少人第一時間反應:「才 270 元也要判刑?」但法律看的不只是金額,而是行為性質。員工因工作關係可以接觸、管理或操作店內商品,若利用這個便利把商品占為己用,就可能構成業務侵占。
法院認定業務侵占 重點不是咖啡多貴,而是職務信任被破壞
本案關鍵在於,邱塏袺不是一般顧客偷拿商品,而是店員利用職務上可接觸商品、操作咖啡機、管理店內物品的身分,將業務上持有的商品轉為自己飲用。
法院審理後認定,邱塏袺對被控業務侵占犯行坦承不諱,且有相關人證與書證佐證,其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法官指出,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利用擔任店員的機會,擅自將業務上管領的物品侵占入己,嚴重違背便利商店與員工間的信賴關係。
6次各判6月 最後合併應執行7月
法院針對邱塏袺 6 次業務侵占犯行,各處有期徒刑 6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後考量各次犯行的不法與罪責程度、侵害法益屬性、犯罪時間密接性,以及矯正必要性,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 月。
也就是說,邱塏袺不是因為「1 杯咖啡判 7 個月」,而是因為他在不同日期有 6 次侵占行為,法院分別評價後,再定出應執行刑。這在刑事案件中很常見,尤其連續或多次犯行即使單次金額不大,累積起來仍會被視為重複違反法秩序。
法院也宣告,未扣案的 6 杯大杯美式咖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咖啡早就喝下肚,實際上自然不可能再拿回原物,因此後續重點會在追徵相當價額。
曾想調解但金額談不攏 法院認為犯後態度尚可
判決也提到,邱塏袺犯後坦承犯行,並曾有意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但因金額差距未能達成共識,最後沒有調解成功。法院因此認為其犯後態度尚可,但仍不足以免除刑責。
這部分也提醒一件事:侵占案件一旦進入刑事程序,並不是把錢補回去就一定沒事。若告訴人願意和解、被告賠償損失,確實可能影響量刑;但犯罪是否成立,仍由法院依證據與法律判斷。
尤其業務侵占屬於破壞職務信賴的犯罪,雇主損失雖然可能只有 270 元,但對店家來說,更在意的可能是「員工到底還能不能被信任」。超商每天有大量商品、現金、票券、會員點數與咖啡飲品,如果店員認為小東西可以隨手拿,管理風險就會被放大。
為什麼270元會變刑案?職場小貪念可能不是小事
很多職場侵占案件,一開始都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大案。有些人拿公司文具,有些人私用店內商品,有些人未結帳喝飲料、吃鮮食,有些人把客人退貨商品留下來,甚至有人覺得「反正公司也不差這一點」。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只要物品屬於公司或雇主,員工沒有取得同意就占為己用,就可能涉及竊盜或業務侵占。若是因職務關係而持有、管理或接觸該物品,再把它轉為自己所有,風險更高。
這也是本案的警示意義。270 元不是大錢,但刑事前科、判決紀錄、訴訟成本與名譽損害,遠遠超過 6 杯咖啡。說白一點,這不是咖啡太貴,是「把職場規則當沒有」太貴。
超商員工最容易踩到哪些職場紅線?
超商工作看似日常,但其實很容易接觸高風險項目。除了咖啡、鮮食、飲料、菸酒、票券外,還包括現金收銀、代收款、會員點數、折價券、集點贈品、報廢商品與包裹物流。
常見職場紅線包括:未結帳私自飲用店內飲品、吃掉報廢或未報廢商品、擅自使用會員點數、將客人不要的發票或點數留給自己、私下收取現金不入帳、把贈品或庫存商品帶走、未經同意讓親友取用店內物品。
有些行為在員工眼中可能只是「小便宜」,但在雇主眼中就是管理失控;到了法院眼中,則可能是侵占、竊盜、背信或偽造文書等問題。尤其便利商店採加盟或直營體系,店內商品與帳務都有系統紀錄,一旦異常被追查,很難只用「我以為可以」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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