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0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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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建商毀約法院判京成建設賠慘了,付10萬訂金最後拿回2812萬!林智群形容以小博大

高雄一名曾姓女子 2019 年底看中高雄橋頭一間店面,與建商談妥以 1810 萬元含車位購入,並簽下房地買賣預訂單、支付 10 萬元訂金。沒想到後來建商反悔,不僅不願完成正式買賣契約,只願返還訂金並賠償 12 萬元,還將完工後店面以更高價格出售並移轉登記給第三人。曾女不滿提告,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今年 5 月裁定駁回京成建設上訴,全案確定。法院認定,建商因可歸責於己的原因導致無法履約,須賠償曾女房屋預約買價與市價之間的價差,共計 2812 萬元,並返還 10 萬元訂金,另須加計自提告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5% 的利息。換句話說,曾女當初只付 10 萬元訂金,最後透過法院判決討回超過 2800 萬元價差,讓這起案件成為房地產買賣糾紛中的高度話題。

這起案件源於 2019 年 11 月,曾姓女子與京成建設簽訂房地買賣預訂單,約定以 1810 萬元購入高雄橋頭一間店面與車位,並支付 10 萬元訂金。建商後來主張,該預訂單並非正式買賣契約,且內容中保留建商最終決定權,因此認為自己可以不簽正式契約,只需返還訂金並依約賠償 12 萬元。

但法院並未採信建商說法。原審認定,雙方已就買賣標的、價金、車位等重要事項達成合意,預訂單已成立房地及車位的預約契約。建商事後將房屋出售並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導致無法與曾女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屬於可歸責於建商的給付不能。

這裡的關鍵在於,法院並不是只看文件名稱叫「預訂單」還是「正式契約」,而是看雙方是否已經就重要交易條件達成明確約定。若買賣標的、價格、付款安排與訂金都已確定,建商就不能單方面用「還沒簽正式約」作為毀約理由。

這起案件最驚人的地方,就是賠償金額高達 2812 萬元。依判決內容,曾女原本約定以 1810 萬元購入店面與車位,但建商後來將完工店面以 4452 萬元出售給第三人,另加車位 170 萬元。法院以實際出售價格與曾女原本預約買價計算差額,認定曾女因建商無法履約所受損害為 2812 萬元。

計算方式大致為:第三人購買價格 4452 萬元,加上車位 170 萬元,再扣掉曾女原本約定買價 1810 萬元,差額就是 2812 萬元。法院並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認為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京成建設仍試圖翻盤。不過,最高法院指出,第三審是法律審,上訴人必須具體說明原判決違反哪一項法律、理由何在,不能只是重複爭執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或契約解釋。

最高法院認為,京成建設的上訴內容主要是在質疑原審如何認定證據、如何解釋契約、如何判斷事實,但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法律適用錯誤,也沒有說明本案具有統一法律見解或法規續造的重要性。因此,最高法院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判決確定。

網紅律師林智群形容,這起官司堪稱「以小博大」。建商原先可能認為,當初賣價太低,但因為只是預訂單,還沒簽正式買賣契約,加上條款中寫有建商最終決定權,因此只要賠曾女 12 萬元,就可以把房子改賣他人,額外取得 2800 多萬元價差。

但法院最後的判斷,等於直接打破這個盤算。預訂單是否有拘束力,不是建商自己說了算,也不是只看文件標題,而是要看雙方約定內容是否已足以構成契約。如果雙方已經談定買賣標的與價金,買方也已支付訂金,建商就不能任意反悔。

這也是為什麼本案引發房市討論。預售屋、店面、重劃區周邊房產常會因區域發展、科學園區、捷運或重大建設題材,短時間內價格大漲。若建商可以因漲價就毀約,對買方顯然不公平;法院這次判決,也等於提醒建商:契約不是房價沒漲才算數,房價漲了也不能說翻臉就翻臉。

這起案件雖然是買方大勝,但也提醒一般民眾,買房、買店面或買預售屋時,簽任何文件都不能太隨便。即使只是預訂單、預約單、認購書或訂金收據,只要內容涉及買賣標的、價格、車位、付款方式、違約責任,都可能在日後成為重要證據。

對買方來說,最重要的是保留完整文件與付款紀錄,包括預訂單、匯款證明、收據、對話紀錄、建商廣告、平面圖、車位編號、付款條件等。如果日後建商反悔,這些資料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雙方是否已達成合意的重要依據。

房價上漲不是毀約理由,法院重視交易信賴

京成建設敗訴確定後,最大意義在於確認房地產交易中的信賴保護。買方付了訂金、雙方談定價格與標的後,不能因市場行情變動就被任意踢出局。尤其本案店面從 1810 萬元約定價格,後來轉賣到 4452 萬元,加上車位價差後損害高達 2812 萬元,正好凸顯房價變動對買方權益的巨大影響。

這起判決也可能讓更多買方注意到,若遇到建商收訂後反悔、拒簽正式契約或改賣他人,不一定只能接受退訂與少額違約金。只要能證明雙方已有契約關係,且建商可歸責導致無法履約,就有機會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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