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連一鮑魚」董事長鍾文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合計 30 年 5 月徒刑定讞,卻在重判後棄保潛逃,引發社會譁然。案件延燒至司法內部責任追究,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因合議庭處理鍾文智加保、未延長科技監控等程序時出現違失,先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9)日宣判,判處陳勇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一年。
監察院先前指出,陳勇松明知合議庭裁定必須經宣示或送達才會發生效力,卻未依法製作並送達裁定書,僅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鍾文智辯護人辦理加保與拆除監控,也沒有通知檢察官,導致檢方無從提起抗告。監察院認為相關程序嚴重違反訴訟規範,也損害司法信賴,因此依法彈劾。
鍾文智重判30年5月後棄保潛逃
鍾文智是前「連一鮑魚」董事長,因涉及炒股等違反證交法案件,最終遭判合計 30 年 5 月徒刑。由於刑期極重,外界原本就高度關注他是否有逃亡風險。不過,鍾文智後來仍棄保潛逃,遭檢方通緝,也讓外界質疑司法在防逃機制上是否出現重大漏洞。
本案真正引爆爭議的地方,不只是鍾文智本人逃亡,而是他在逃亡前,法院對於交保與科技監控的處理程序是否嚴謹。若被告面臨重刑,理論上法院更應審慎評估是否延長科技監控、是否提高保全強度、是否通知檢方讓其有救濟機會。
鍾文智案曝光後,不只輿論批評司法放人失當,相關法官也被送交法官評鑑與懲戒程序。時任高院庭長邱忠義、法官陳勇松因未延長科技監控等程序被檢視,法官評鑑委員會後續也作出不同處理建議。
陳勇松被懲戒的關鍵是什麼?
從監察院彈劾內容來看,陳勇松遭懲戒的重點,不是單純因為合議庭「同意加保」或「停止科技監控」這個判斷本身,而是後續程序處理存在重大瑕疵。
監察院指出,陳勇松明知合議庭裁定需要經過正式宣示或送達,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卻沒有依法製作並送達裁定書。相關處理僅由書記官以電話通知鍾文智辯護人辦理加保與拆除科技監控,卻沒有同步通知檢察官,導致檢方無法及時提起抗告,喪失對該處分表示不服與請求上級審查的機會。
這對刑事訴訟程序來說非常關鍵。因為被告是否繼續受科技監控、保釋條件是否變更,都牽涉逃亡風險與國家刑罰權能否實現。若裁定沒有正式送達,檢方不知道、也不能抗告,整個程序就可能失去制衡。
為何事後補作文件更嚴重?
除了未依法製作、送達裁定書,監察院還指出,在鍾文智逃亡引發輿論抨擊後,陳勇松又補作評議附件,並指示抽換電話紀錄。監察院認為,這類事後補作或調整紀錄的行為,已違反辦案程序,並進一步損害司法信賴。
司法程序之所以要求書面裁定、送達、紀錄與附件完整,就是為了讓案件處理過程可以被檢驗。尤其在重大刑案被告逃亡後,外界本來就會追問:當初是誰決定解除監控?有沒有正式裁定?檢方是否知道?書記官為何能電話通知?若事後才補文件或更動紀錄,更容易讓社會懷疑法院內部是否在補破網。
這也是本案懲戒意義所在。司法不是不能有法律見解差異,但重大程序必須清楚、透明、可追溯。若程序本身混亂,司法公信力受到的傷害,可能比單一案件判斷錯誤更大。
陳勇松如何辯解?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時,陳勇松坦言,自己未注意到鍾文智罪刑重大,相關程序應該更謹慎。他也表示,合議庭當時認為加保 2000 萬元只是解除科技監控的前提,並非獨立強制處分,因此才沒有另行製作正式裁定;而審理單只是提供書記官辦理後續程序,並不具裁定性質。
不過,陳勇松也承認相關法律見解仍有檢討空間。換句話說,他的主張是當時對程序性質的認知與處理方式有所不同,並非刻意放任鍾文智逃亡。
懲戒法院判罰俸一年?司法責任不只看結果,也看程序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最終判處陳勇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一年。這代表職務法庭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應受懲戒的職務違失,但懲戒方式並非免職或撤職,而是以罰俸方式處理。
本案也凸顯司法責任追究的一個重點:法官不是因為被告後來逃亡,就必然要被懲戒;真正被檢視的是法官在當時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處理、是否讓檢方享有抗告機會、是否有完整裁定與送達、事後紀錄是否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