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峯案今天被判了什麼?
台南市前消防局長 李明峯 涉嫌在任內介入民間捐贈消防設備案,並向業者收受賄賂,案件經台南地檢署起訴後,台南地方法院於2026年6月30日一審宣判,認定李明峯共同犯 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 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已自動繳交的 160萬元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同案另名楊姓業者,法院認定其以非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 有期徒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扣案手機及其自動繳回的 160萬元犯罪所得。
台南地院認定他主導整起消防設備捐贈分潤案
根據台南地院新聞稿,李明峯在擔任台南市消防局長期間,向曾姓業者提議成立新公司開發、銷售消防相關設備器材,並表明自己可協助業務推展,同時邀請楊姓業者加入團隊,約定未來由3人平分安吉利公司的營收利潤,作為李明峯提供捐贈者資訊、同意捐贈案件,讓安吉利公司取得生意機會的對價。法院認定,李明峯在整起案件中居於主導與決定地位。
法院指出,安吉利公司在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間,銷售 幫浦消防車8台、高壓細水霧機組12組,獲利 480萬元;之後曾姓業者於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5日 間,分別交付李明峯與楊姓業者各 160萬元。
因為局長身分本應守住公正,卻被認定拿公權力換利益
台南地院在新聞稿中直指,李明峯身為消防局長,本應秉持公正廉潔,卻利用職務地位與對捐贈案件的影響力,協助特定業者取得設備銷售利益,還從中收取賄賂,已經嚴重損害公務員應有的廉潔形象,因此認定其行為「嚴重敗壞官箴」。
從法院用語來看,這不只是單純的人情往來或行政疏失,而是被認定已經跨進以公權力換取私人利益的範圍。也因此,本案最後不是以一般行政違失處理,而是直接進入貪污案件的刑事審理層次。
這起案子怎麼爆開的?
案件偵辦部分,依中央社報導,台南地檢署是在 2025年12月24日 指揮廉政署搜索 8處,傳訊被告與證人共 10人,隔天當庭逮捕李明峯與楊姓業者,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檢方在 2026年2月 偵結起訴,案件移審後由台南地院審理,最終在6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
另外,與本案相關的曾姓業者,檢方先前作成 緩起訴處分,期間 2年,並要求其在 6個月內向國庫繳交100萬元,以及參加法治教育。
李明峯為何會被判到4年6月?
從判決結果與法院新聞稿來看,李明峯被判 4年6個月,不只是因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罪,更因法院認為他是整起案件的關鍵主導者。相較之下,楊姓業者雖同樣被認定共同犯罪,但在身分與角色上仍與李明峯不同,因此量刑較低,判 3年8個月。
不過,法院也提到,李、楊兩人在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且各自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160萬元,這些情節也反映在最終量刑結果上。換句話說,若無自白與繳回所得等情況,刑度未必會停在目前的一審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