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畢業的李姓工程師,去年7月初傍晚近6時,在台南市善化區女友住處內,趁女友未注意、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觸摸女友胸部一下。
判決指出,李男明知女友並不熱衷性方面相關事物,仍做出該行為,導致女方產生性別冒犯與嫌惡感,隨即報警提告,並提供屋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作為證據。
全案由 台南地檢署 偵辦。檢察官偵訊時,李男坦承犯行,但女方同時提告「強制猥褻」部分,檢方認為構成要件不符,最終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為什麼不算強制猥褻?法院怎麼認定?
案件移審至 台南地方法院 後,法院審酌雙方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但仍必須尊重對方身體自主權。
法院指出,強制猥褻罪須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為要件,檢方認為本案僅屬瞬間觸摸一下,未達強制猥褻構成程度。
不過,性騷擾防治法的成立要件較為不同,只要行為違反他人意願,並造成性別冒犯或不適,即可能構成性騷擾。
法院審酌:
- 李男無前科
- 碩士畢業,職業為工程師
- 始終坦承犯行
- 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 未達成賠償或和解
最終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天,全案仍可上訴。
情侶之間也會構成性騷擾?「身體自主權」是關鍵
許多人疑惑:「男女朋友之間,摸一下也犯法?」
法院見解其實很明確——是否為情侶關係,不影響身體自主權的存在。
即便是交往關係,只要一方明確或可得知對方並不同意相關性接觸,仍強行為之,就可能觸法。
法律重點不在「關係」,而在:
- 是否違反對方意願
- 是否造成性別冒犯感受
- 是否侵害身體自主權
這也是近年性平觀念提升後,司法實務越來越重視的核心價值。
情侶之間的「同意」到底怎麼認定?
在多數人的傳統觀念裡,交往關係似乎默認包含某種程度的親密接觸權利。但現代法律與性別平權觀念已經大幅改變這種思維。所謂「同意」,並不是一次性的長期授權,而是每一次行為都需要確認的當下意願。
很多情侶會說:「我們之前都可以,這次為什麼不行?」關鍵就在於,同意是可以隨時撤回的。即使昨天可以、上週可以、交往三年都可以,只要當下對方不願意,任何性相關接觸都必須停止。
更重要的是,「沒有拒絕」不等於「同意」。法律實務上,若對方因錯愕、害怕、來不及反應,並不代表默許。這也是為何本案中,法院仍認定性騷擾成立。
近年性平教育強調「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概念——必須明確、清楚、主動表示願意,而非靠猜測或默認。這種觀念逐漸被司法實務吸收。
從心理層面來看,許多受害者在第一時間其實是僵住的。這種「凍結反應」在創傷心理學中相當常見。當人面臨突發侵犯時,大腦可能進入短暫停滯狀態,而非立即反抗。
也因此,司法機關在評價案件時,不再單純以「有沒有掙扎」作為判斷標準,而會綜合雙方關係、過往互動、當時情境、錄影畫面等證據判斷。
這起案件也提醒情侶一個重要觀念:親密行為必須建立在雙方清楚同意上,而不是憑感覺。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差在哪?法律差異一次看懂
許多人會把性騷擾與強制猥褻混為一談,但在刑法架構上,其實有明顯差異。
強制猥褻屬於刑法重罪,刑度較高,必須具備「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等要件。也就是說,行為強度與壓迫性需達一定程度。
性騷擾則規範於性騷擾防治法,刑責相對較輕,但成立門檻較低,只要違反他人意願並造成性冒犯感,即可能成立。
這種制度設計,目的在於填補刑法與社會秩序之間的落差。並非所有不當性行為都達到刑法重罪標準,但仍須有法律責任。
本案檢方認為未達強制猥褻標準,顯示實務對於罪名構成仍採取嚴謹態度。但法院仍判性騷擾成立,代表司法並未忽視受害人感受。
從法律政策角度看,這是一種「層級式責任」概念:依侵害程度給予不同層級處罰。
未來若社會對性自主權要求更高,類似案件的認定標準也可能持續調整。
如何避免誤觸法律紅線?情侶必懂的三個原則
第一個原則:不要用關係當成免死金牌。交往不是授權書。
第二個原則:多溝通,而不是猜測。詢問並不會破壞浪漫,反而建立信任。
第三個原則:尊重對方的界線。若對方對性相關行為興趣不高,更要特別留意。
很多人誤以為「只是一下」沒關係,但法律不看時間長短,而看是否違反意願。瞬間行為仍可能構成犯罪。
此外,現代科技讓證據保存更容易,監視器、對話紀錄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若遇到性騷擾或性侵害情況,可撥打:
📞 110 報案專線
📞 113 保護專線(24小時)
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是每個人都該具備的基本法治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