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怡秀。圖翻攝自台大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官網
升等教授為何卡關?林怡秀3度申請未過、一路打到法院
台灣大學 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副教授 林怡秀,因升等教授爭議與校方對簿公堂。林怡秀擁有美國北科羅拉多大學運動管理博士學位,專長為運動管理與運動行銷,自2017年2月起任職於台大共同教育中心。
林怡秀於2021年3月5日首次申請升等教授,但遭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決議不通過。林怡秀隨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撤銷原處分,要求重新審議。
不料,學程教評會第二次審查仍未通過,林再度提訴願後,台大以程序不完備、存有瑕疵為由,自行撤銷第二次處分。經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第三度審議後,林怡秀的升等案仍未獲通過。
林怡秀第三度提起訴願卻遭不受理,轉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大在審查升等案時,應遵循訂定明確評量依據與基準等4項原則,判決台大應依判決意旨重新作成決定。
為何一審要賠、二審卻免賠?高院判決理由成關鍵
除行政救濟外,林怡秀另行主張,從她申請升等教授至今,學程教評會、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及相關會議,已4度審議升等案,並至少4度修正升等評審作業要點與審查細則,違反大法官解釋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認為台大存在故意或過失,構成怠於執行職務,侵害其教師工作權,遂請求國家賠償55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台大在第二次、第三次處分過程中,確有怠於執行職務情形,且對林怡秀工作權造成重大損害,審酌後判決台大應賠償10萬元。台大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 二審則採取不同見解。高院指出,林怡秀與台大自2017年2月起成立聘約,雙方即已約定,若林怡秀申請改以教授資格聘任,須由學程教評會及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依校內升等規定進行審查,通過後始調整聘約內容。該升等審查屬於雙方聘約約定事項,並非校方行使公權力。
高院進一步指出,先前行政法院判決,並未認定台大必須讓林怡秀升等為教授,而林怡秀本人亦未爭執教評會對升等案具有裁量權。因此,即便教評會三度審查不通過,也不構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高院據此認定林怡秀請求無理由,逆轉改判台大免賠,全案確定。
🔍 升等教授到底在審什麼?學界為何爭議不斷
對多數民眾而言,「升等教授」聽起來像是一條清楚的學術進階道路,但實際上,升等制度卻是學界長年爭議的焦點。教授升等並非單純比年資或論文數量,而是結合研究成果、教學表現、服務貢獻及學術影響力的綜合評量。
然而,正因評量涉及高度專業判斷,教評會往往擁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這種裁量,一方面保障學術自主,另一方面卻也容易引發「標準不透明」、「規則事後調整」的質疑。林怡秀案中,多次修正升等審查細則,正是引爆爭議的核心之一。
學者指出,升等制度若缺乏穩定、可預期的評量標準,容易讓教師陷入長期不確定狀態,不僅影響研究規劃,也可能衝擊學術人才留任。這也是為何升等案件一旦進入訴訟,往往引起整個高教圈的高度關注。
🔍 法院為何不介入學術判斷?「裁量權」是最大關鍵
從法律角度來看,本案最關鍵的詞是「裁量權」。法院一向對學術審查保持高度尊重,原因在於,法官並非該學科專家,若過度介入,反而可能破壞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高院判決清楚點出,教評會是否通過升等,屬於聘約約定的專業審查,而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這個界線,直接決定案件是否能走向國家賠償。換言之,只要程序未違法,結果即便對當事人不利,法院通常不會取代學校作出學術判斷。
這樣的立場,也讓不少教師感到無力。學界常形容,升等訴訟「能贏程序,卻很難贏結果」,正是因為法院多半只檢視程序正當性,而不碰觸學術內容本身。
🔍 這起判決會帶來什麼影響?升等制度恐更趨保守
林怡秀案確定後,對大學端而言,無疑是一顆「定心丸」。判決等於再次確認,升等審查屬於聘約與學術自治範圍,學校不必因結果未通過,就承擔國賠風險。但對教師而言,這樣的結果也可能加深對制度的不信任。
有高教觀察者指出,未來學校在面對爭議性升等案件時,可能更傾向強調程序完備,卻未必願意正面回應評量標準是否合理。長期下來,恐讓升等制度更加保守,教師也更難預期自己的學術生涯走向。
這起案件提醒社會,大學自治與教師權益之間,仍存在需要細緻調整的空間。如何在保障學術自由的同時,建立更透明、公平的升等制度,恐怕才是比勝敗更重要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