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金門縣議員許玉昭涉詐領公費助理費案,二審判決結果出爐。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針對許玉昭涉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撤銷一審部分判決,改判許玉昭有期徒刑 3 年 9 月、褫奪公權 4 年;另針對部分詐領陳姓助理費的上訴,二審則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金門高分院指出,許玉昭雖請求法院針對全部犯行宣告緩刑,但因相關罪刑所宣告刑度均已超過 2 年有期徒刑,與刑法得宣告緩刑的要件不符,因此不予採納。至於本案最終應執行刑,法院表示將待全案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適當,因此二審這次並未直接定出應執行刑期。
一審曾判應執行4年 扣案犯罪所得232萬餘元沒收
根據一審判決,許玉昭涉犯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 3 罪,分別遭判有期徒刑 3 年 8 月、3 年 6 月、3 年 10 月,並分別褫奪公權 4 年、4 年、5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褫奪公權 5 年。
一審也針對扣案犯罪所得 232 萬 9845 元宣告沒收。這代表法院一審已認定許玉昭涉利用議員職務機會,透過不實申報公費助理方式取得金錢利益,並依法處理犯罪所得。
民代助理費案件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公費助理補助本來應用於民意代表問政、選民服務與辦公室行政支援,而不是成為政治人物或親友可任意支配的補貼。一旦出現人頭助理、未實際任職、低薪高報或薪資回流,就容易踩到貪污與詐領公款紅線。
二審部分撤銷改判 許玉昭仍遭判3年9月、褫奪公權4年
二審判決中,金門高分院撤銷一審其中兩項判決,包括原本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8 月、褫奪公權 4 年,以及有期徒刑 3 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的部分,改判許玉昭有期徒刑 3 年 9 月、褫奪公權 4 年。
此外,針對一審認定許玉昭涉詐領陳姓助理費、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褫奪公權 5 年的上訴部分,二審則予以駁回。換句話說,二審並非全面推翻一審,而是針對部分罪刑重新認定與調整,其餘部分仍維持一審判斷。
二審也提到,沒收 57 萬 2250 元部分遭駁回。整體來看,本案仍處於可上訴階段,許玉昭的最終刑責、褫奪公權期間與犯罪所得處理,仍有待後續司法程序確認。
叔叔、姑姑滯留美國仍被申報助理 法院認定詐領57萬餘元
金門高分院指出,許玉昭擔任金門縣議會第 5 屆議員期間,明知其叔叔、姑姑出境滯留美國,並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卻仍接續向金門縣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
法院認定,這部分共詐領 57 萬 2250 元。這類情節屬於典型的人頭助理爭議,也就是名義上掛著助理職稱,實際上並未提供助理服務,卻仍以助理名義向議會請領補助。
人頭助理問題最敏感的地方在於,外界無法接受公費補助流向沒有實際工作的人。尤其被申報者若人在國外、長期不在辦公室,更容易被認定與實際助理職務不符。
陳姓助理實領2萬元卻涉詐領 未實際任職期間仍申報
金門高分院也指出,許玉昭擔任第 6 屆議員期間,明知陳姓助理是兼任其公費助理,每月實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2 萬元;並在陳姓助理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時,仍接續向金門縣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
這部分法院認定詐領金額達 175 萬 7595 元。從判決內容來看,爭議不只在於助理是否存在,而是實際工作狀況、實領金額、申報金額與未實際任職期間的請領是否相符。
許玉昭請求緩刑遭拒 法院:刑度超過2年不符要件
許玉昭在二審中請求法院就全部犯行宣告緩刑,但金門高分院認為,相關犯行宣告刑均超過 2 年有期徒刑,與刑法得宣告緩刑的要件不符,因此難認有據。
緩刑並不是只要被告請求就能獲准。依刑法規定,緩刑通常有一定刑度限制,若宣告刑超過法定門檻,即使被告主張犯後態度、賠償、家庭狀況或其他情節,也不符合宣告緩刑的基本條件。
這也顯示助理費詐領案件一旦被認定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犯罪,刑度往往不低。即使金額未必達到上千萬元,只要屬於公務員或民意代表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公款,法律評價仍相當嚴重。
為何不定應執行刑?法院待全案確定後再由檢方聲請
金門高分院也說明,因本案仍可上訴,等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較為適當,因此二審沒有直接定出應執行刑。
這在多罪案件中並不罕見。若案件還可能進入三審,部分罪刑仍有變動空間,法院可能選擇待全案確定後,再統一處理應執行刑問題。這代表目前看到的各罪刑度,還不是最終實際應執行刑期。
對許玉昭而言,後續若繼續上訴,案件仍可能由最高法院審查法律適用問題。若全案確定,才會進一步處理最終要執行的刑期與褫奪公權等效果。

-1.png)
-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