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補習班「李威孜語資優教育」負責人李群威,先前因涉妨害性自主案件遭起訴,屏東縣政府於 2024 年 5 月廢止補習班立案許可。不過該補習班後續仍被查出持續對外招生,且門口高掛招牌與招生廣告,縣府因此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開罰 25 萬元,並派員強制拆除招牌,避免家長與學生誤信該補習班仍為合法立案機構。
如今案件二審判決出爐。法院審理李群威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後,於 115 年 7 月 28 日上午宣判,撤銷原審關於李群威被訴 113 年 2 月 24 日犯強制猥褻無罪部分,改認定李群威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後段之利用機會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第三審。
李群威曾任補習班負責人與數學老師,二審改判有罪
根據二審判決重點,李群威前為「李威孜語資優教育補習班」負責人及數學老師,被害人甲女則曾就讀於該補習班。
法院認定,113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 時許下課後,李群威讓甲女進入補習班內的辦公室,利用甲女為其修理辦公室木櫃門板的機會,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將甲女拉至自己大腿上坐下,並徒手搓揉甲女接近胸部下方之腰部位置,以此方式對甲女性騷擾。
本案一審原判李群威無罪,但二審合議庭參酌多位證人證述、被害人甲女指訴,以及甲女案發後多次前往屏安醫院就診的病歷資料,認定相關情節與被害人說法相符,因此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李群威有罪。
檢方原認強制猥褻,二審改依性騷擾罪論處
這起案件原本由檢察官認定李群威涉犯強制猥褻罪,但二審法院最終並未完全採納檢方主張,而是改認定其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後段的利用機會性騷擾罪。
換句話說,法院沒有維持一審無罪結果,也沒有以檢方主張的強制猥褻罪論處,而是在審酌證人證述、被害人陳述與就醫資料後,認定李群威身為成年人、補習班老師兼負責人,利用未成年學生在辦公室協助處理物品的機會,做出不當身體接觸,已構成性騷擾犯罪。
法院量刑:被害人深感不安恐懼,事後多次就醫
二審法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李群威擔任補習班老師兼負責人期間,明知甲女為其補習班未成年學生,卻利用甲女在辦公室為其修理櫃子門板的機會,乘其未及抗拒,將甲女拉至自己大腿,再以雙手在甲女腰際不斷搓揉搔癢。
法院認為,李群威的行為已使甲女感到突如其來的冒犯,並深感不安、恐懼。甲女事後就學情緒也受到影響,甚至多次前往醫院身心科就診,顯示該行為對其心靈造成傷害。
補習班涉案後遭廢止立案,卻仍被查出繼續招生
回顧舊案脈絡,屏東縣「李威孜語資優教育」原以「翌勝文理短期補習班」名義申請立案。2024 年,李群威因涉妨害性自主案件遭起訴後,屏東縣政府教育處於同年 5 月廢止補習班立案許可。
不過,縣府後續接獲舉報,發現該補習班疑似無視法令,仍繼續對外招生。經查屬實後,屏縣府於 2024 年 7 月 12 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裁處負責人最高罰鍰 25 萬元。
屏縣府強制拆除招牌,避免家長學生誤信
2024 年 7 月 19 日,屏東縣政府派員前往該補習班進行招牌拆除作業。當天由縣長周春米指派參議王榮愷擔任總指揮官,率教育處、城鄉發展處、警察局與多名工程人員至現場執行。
工程人員以吊車將補習班招牌與招生帆布卸下,拆除所有招生招牌,不到 1 小時完成作業。縣府當時表示,強制拆除是為避免家長誤信不實招生廣告,也宣示不容學子安全受到影響。
如今二審改判有罪,這起行政處分也再度受到關注。因為本案顯示,補習班即使已遭廢止立案,只要招牌還在、招生訊息還在,仍可能讓家長誤以為該場所可以正常補習。對涉及兒少安全與教育場域的案件來說,行政機關若不及時處理,可能讓學生繼續暴露於風險中。
教育場域權力不對等,補習班老師更應自律
這起案件最受關注的核心,在於它發生於補習班師生關係中。李群威不只是一般成年人,而是補習班負責人與數學老師;被害人則是曾就讀該補習班的未成年學生。
在教育場域中,老師與學生本來就存在權力不對等。學生面對老師或補習班負責人,可能因年齡、師生關係、學習依賴、現場情境或對權威的信任,而不敢立刻拒絕或反應。若事件發生在下課後、辦公室內或相對封閉空間,學生更可能處於難以應對的狀態。
因此,補習班老師與負責人不只要避免明顯違法行為,也應避免任何可能造成學生不適、誤解或壓迫感的身體接觸與單獨相處情境。教育場所本來就應採取比一般場所更高的安全標準。
補習班被廢止仍招生,家長查證合法立案更重要
本案另一個警訊,是補習班被廢止立案後,仍被查出持續招生並高掛招牌。對一般家長來說,只要看到補習班門口招牌還在、學生仍進出,往往容易直覺認為該場所仍合法營運。
但實際上,補習班是否合法立案、負責人是否仍符合資格、是否曾遭裁罰或廢止立案,都應以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資料為準,而不是只看現場招牌或招生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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