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竹南鎮 2023 年發生一起重大毒駕死亡車禍,男子張永勝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一己線與全天路口時,涉嫌超速又闖紅燈,撞上一輛綠燈直行的雙載機車,造成後座邱姓乘客死亡、謝姓騎士重傷。警方調查,雙方均無酒駕,但張永勝採尿送驗後,呈現去甲基愷他命、愷他命陽性反應。
苗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張永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並考量他有多項刑事前科、施用毒品裁罰紀錄,以及審理期間曾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遭拘提通緝等情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全案仍可上訴。
張永勝凌晨毒駕上路,超速闖紅燈撞上雙載機車
根據判決內容,張永勝於 2023 年 8 月 16 日凌晨,駕駛自小客車沿苗栗縣竹南鎮台一己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當車輛行經全天路口時,張永勝涉嫌超速並闖紅燈,與沿全天路由北往南方向、依綠燈直行的雙載機車發生碰撞。
撞擊力道猛烈,機車上的謝姓騎士與邱姓後座乘客當場被撞飛。這場事故不只是一般路口碰撞,而是毒駕、超速、闖紅燈多重危險行為疊加後造成的嚴重結果。
後座邱姓乘客死亡,謝姓騎士多處骨折重傷
事故造成邱姓乘客頭胸腹部外傷、顱內出血、體腔內出血、四肢多處外傷及骨折,最後因創傷性休克死亡。謝姓騎士則受有右腳踝骨折、骨盆骨折、第五腰椎右側橫突骨折、脾臟撕裂傷、氣胸等嚴重傷勢。
這樣的傷勢顯示,撞擊當下力道極大。對死者家屬而言,這不是單純失去一名親人,而是因他人毒駕與危險駕駛行為,突然被迫承受無法挽回的悲劇。
驗出愷他命陽性,張永勝審理最後才坦承案發前吸毒
警方調查,這起事故中雙方駕駛均無酒駕情形,但張永勝經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現去甲基愷他命與愷他命陽性反應。
判決指出,張永勝在偵查中並未據實供述服用毒品的時間與地點,直到審理最終階段才坦承,案發前一天傍晚曾在苑裡鎮友人住處吸食愷他命,之後仍開車上路。
這段情節也是法院評價犯後態度的重要因素。毒品會影響駕駛人的判斷、反應與控制能力,若明知自己曾施用毒品,仍選擇開車上路,就等於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一起拖進風險裡。
張永勝有刑事前科與多次施用毒品裁罰紀錄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時,也注意到張永勝並非首次接觸刑事案件。判決指出,他有諸多刑事前科,也曾多次因施用第三級毒品遭裁罰。
此外,張永勝曾因販毒案遭判刑,並於 2021 年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因此法院依法加重其刑。
這點對量刑影響很大。若一個人過去已有毒品相關紀錄,理應更清楚毒品危害與法律後果,卻仍在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最後造成 1 死 1 重傷,法院自然會認為再犯風險與責任非輕。
審理期間不到庭遭拘提通緝,法院認犯後態度不佳
除了毒駕本身,張永勝在審理期間的態度也受到法院注意。判決指出,他在案件審理期間曾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遭拘提、通緝。
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誠實面對、是否配合審理、是否坦承關鍵事實,都會影響法院對犯後態度的判斷。張永勝直到審理最終才坦承案發前吸食愷他命,又曾不到庭遭通緝,這些情節都不利於量刑。
對被害人家屬來說,最痛苦的常常不是只有事故發生那一刻,而是後續司法過程中,若看見加害人閃躲、拖延或不願面對,更會加深傷害感。
國民法官法庭判12年,認定毒駕致死罪成立
苗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認定張永勝犯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3 款、第 2 項前段,也就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
法院審酌張永勝的犯行造成邱姓乘客死亡,讓被害人家屬承受難以磨滅的傷痛,也對謝姓騎士身體健康法益造成重大侵害,最終量處有期徒刑 12 年。
這起案件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也代表一般國民參與重大刑事案件量刑判斷。從判決結果來看,法庭明確反映社會對毒駕致死的高度不容忍。
毒駕比酒駕更容易被忽略,但危險性一樣致命
過去社會對酒駕的關注較高,但近年毒駕案件不斷增加,風險同樣不容低估。毒品會影響駕駛人的注意力、判斷力、反應速度與風險感知,甚至可能造成精神狀態異常。即使駕駛人自認「還可以開」,實際上已經無法安全控制車輛。
毒駕案件更麻煩的是,不一定能像酒駕一樣透過酒味、酒測值立即判斷。有些駕駛表面上看似正常,但反應、判斷與行為已受毒品影響。等到發生事故,再驗尿、驗血查出毒品反應,往往已經造成不可逆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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