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圖/記者李毓康攝)
引用來源:翁曉玲提案「貪污5萬不罰」 法界轟天兵、以後公務員都收賄49999 (ETtoday新聞雲)
國民黨立委 翁曉玲 近日因一項修法提案引爆爭議。起因是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把廢棄電鍋(殘值只有 32 元)送給拾荒婦人,卻因此被依貪污罪起訴。法院後來連續減刑四次,最後判三個月、緩刑兩年,並褫奪公權一年。
藍委蘇清泉透露,翁曉玲認為這類案件不該動用重罪,因此提出修法,希望「把貪污金額 5 萬元以下者排除處罰」,強調是為了落實「微罪不舉」精神。
不過,這項提案立刻遭法界砲轟。
律師 林智群 表示,貪污罪的最低刑度就是 5 年以上,根本不是「微罪」。微罪概念適用於三年以下刑度,兩者完全不同。林智群 批評說:「不要亂用『微罪不舉』!照翁曉玲這樣修,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出 49999 元套餐,警察抓到也不能告?」
林智群指出,清潔隊員這案子之所以判得這麼輕,是因為法官用盡裁量空間連續減刑,不代表貪污變成小事。林智群反問:「公務員收 4 萬元放人,難道合理嗎?」
林智群批評民眾對法律標準反覆搖擺——遇到貪污時要求「重判重罰」,遇到個案覺得太嚴又要求「法外開恩」:「這不是自己打自己臉?」
針對有人質疑「為何要褫奪公權,是要讓清潔隊員丟工作?」林智群解釋,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貪污罪成立者必須併科褫奪公權,法官沒有選擇。但這名隊員與清潔隊屬於勞務聘用關係,即使褫奪公權一年,也不會因此失去工作。
至於有人提出「檢察官可否用微罪不舉不起訴?」林智群表示,該法條只適用輕罪,貪污是重罪,根本不符合條件。
另一名律師 顏紘頤 也指出,這次電鍋案讓社會開始討論「微罪不舉」與「可罰的違法性」概念,本來是立法盤點的好機會,但翁曉玲直接把標準訂為 5 萬元,反而凸顯大眾對微罪概念完全沒有共識。
顏紘頤提醒,可罰的違法性若要適用,不是只有貪污,而是所有犯罪都要一視同仁。例如公司用品、家庭後事處理等情況,都可能同時被包含在「不罰」討論中。
顏紘頤舉例,像家人過世後替亡者領錢處理後事,法律上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侵占,但多數人直覺不認為是犯罪;或輕微擦撞只造成瘀青,也容易被用來威脅和解。這些才是真正適合討論「不罰」的場景。
整起事件引爆社會熱烈討論,翁曉玲的提案也在法界、民間引發巨大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