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雄水房洗錢案中,11名涉案人士在一審中因證據不足而被裁定無罪。然而,檢方對這一結果提出上訴,案件在二審中出現了重大反轉。高雄高分院於9月3日宣布二審判決,全部11名被告被改判有罪,刑期從6個月至2年不等。
一審判決引發爭議 二審結果令人意外
此次案件的主角是劉姓男子及其同夥,他們在高雄和中國大陸共同設立了多家非法金融機構,涉嫌通過“水房”洗錢高達13億元人民幣。根據一審判決書,劉男與身份不明的中國籍人士在高雄市創建了名為“御鑫支付”的水房,通過這一機構向不特定的賭博網站轉帳款項,累積轉帳金額達越南盾6127.5億元(約新台幣7.7億元)。
除了高雄的“御鑫支付”,劉男還在中國境內成立了“皇聖支付”,以類似手法進行人民幣轉帳洗錢,總金額達到人民幣1.2億元(約新台幣5.4億元)。儘管檢方認為劉男及其同夥的行為嚴重違法,但由於一審時證據不足,所有被告均被裁定無罪。
二審法官裁定全員有罪 主要依據詳細揭示
檢方不滿一審判決,遂提出上訴,要求對案件進行複審。高雄高分院在二審中詳細審查了案件的所有證據,並作出了與一審截然不同的判決。法官指出,儘管被告們對犯罪指控均予以否認,但他們對資金流動的供述存在嚴重不一致。此外,11名被告的經濟狀況和收入與他們涉及的巨額資金流動不符,加之案件中的水房運營情況與普通金融機構或合法支付公司存在明顯差異,這些因素共同導致了二審法官對水房資金來源合理性的質疑。
二審裁定中,劉姓男子因特殊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而其他10名涉案人員則分別被判處1年2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高分院的這一判決顯著改變了案件的法律後果,也引發了社會對類似案件司法處理的廣泛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