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巡被控自導自演私菸查緝!檢舉獎金、吹哨者制度為何可能被鑽漏洞?
一間私菸工廠,如果連廠房、捲菸機、香菸半成品、檢舉人,甚至最後被查獲的人都事先安排好了,然後再由熟悉整套查緝程序的執法人員帶隊「破案」,這還能算一般查緝嗎?
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的一起前海巡人員私菸查緝弊案,就出現了這種極端情節。
依目前判決與公開報導內容,一名曾長期經辦私菸酒查緝業務的饒姓前海巡偵查員,被法院認定利用自己熟悉《菸酒管理法》、檢舉獎勵與查緝流程的優勢,在不同專案中涉及:
- 虛報檢舉人為吹哨者
- 製作不實獎勵資料
- 收受獎金分紅
- 安排人頭承擔責任
- 租用廠房、購入捲菸設備與半成品布置虛假私菸工廠
- 再由自己所屬查緝體系前往查獲
這已經不是單純把真的案件報成比較高的獎勵資格,而是「先製造一個可以被查的案件,再從案件裡創造績效與獎金」。
案件目前已有一審判決,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分別判處7年2月至9年不等徒刑,但仍可上訴,因此個案最終法律責任仍應以後續司法程序為準。
這起案件真正值得看的,不只是貪污,而是「最懂制度的人反過來使用制度」
很多制度漏洞,不是外行人最容易找到。
反而是每天都在處理制度的人最清楚:
- 哪一個身分可以拿到更高獎金
- 哪一張表最關鍵
- 審查人員通常會看哪些欄位
- 哪些資料只要形式完整就容易通過
- 案件要走到哪一個階段才有機會領到錢
所以這起案件最大的制度警訊,不只是「有人違法」,而是熟悉整套流程的人可能知道怎麼讓一件不正常的事情,看起來像正常案件。
為什麼「吹哨者」這三個字,可能直接差到上百萬元?
現行私劣菸酒檢舉獎勵制度,對一般檢舉人與內部吹哨者採不同獎勵比例。
| 身分類型 | 給獎比例 | 每案最高額 |
|---|---|---|
| 網路違規私劣菸酒檢舉 | 給獎基礎20% | 480萬元 |
| 非網路一般檢舉人 | 給獎基礎30% | 480萬元 |
| 現任或曾任受僱人,也就是內部吹哨者 | 給獎基礎45% | 600萬元 |
換句話說,檢舉人到底是不是被檢舉人的現任或前員工,不只是一個文字分類。
它可能直接影響給獎比例與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的金額。
為什麼制度本來要讓吹哨者拿更多?因為內部人最可能知道真正的犯罪證據
從政策原理來看,吹哨者獎金比較高其實並不奇怪。
一座非法私菸工廠不會對外公開:
「我們在這裡違法生產菸品。」
真正知道內情的人,往往是:
- 現職員工
- 離職員工
- 合作夥伴
- 接觸過原料或物流的人
他們比較有機會知道:
- 真正生產地點
- 原料來源
- 出貨方式
- 設備位置
- 實際控制人
所以問題並不是「吹哨者獎金為什麼比較高」,而是「誰負責證明這個人真的具有吹哨者資格」。
第一個制度風險:吹哨者資格如果主要來自案件文件,就可能有人想辦法把身分「做出來」
法院認定,在「紅糖專案」中,饒姓前偵查員明知該案檢舉人並未受僱於被檢舉人,卻仍在請領獎勵金資料上將其填成吹哨者,造成檢舉人溢領52萬餘元。
這個情節直接凸顯一個問題。
當一個身分標籤價值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就不能只靠當事人說了什麼、承辦文件寫了什麼來驗證。
更穩健的內控邏輯,應該考慮能否透過獨立資料交叉確認,例如:
- 投保資料
- 薪資紀錄
- 僱傭契約
- 工作排班或其他實際受僱證明
否則「吹哨者」就可能從一個保護內部揭弊人的制度,變成一個可以被操作的高額獎金標籤。
第二個制度風險:如果檢舉來源、現場查緝與案件敘事都在同一條線上,可能出現「自己創造績效」
內部控制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就是避免一個人掌握太多彼此需要互相監督的環節。
如果同一條查緝線可以同時掌握:
檢舉來源
↓
案件情報
↓
現場查緝
↓
筆錄與文件
↓
成果回報
↓
獎勵資料
一旦其中有人刻意造假,外部審查者看到的就可能是一套彼此互相支持、形式完整的文件。
真正危險的不是一張表填錯,而是填表、做筆錄、控制現場與描述案件的人如果高度重疊,錯誤資訊可能整套一起成立。
最極端的情況,就是「不是查到多少犯罪,而是能不能製造一件看起來像犯罪的案件」
依目前判決內容,最受矚目的「小畢馬董專案」中,法院認定相關人士租用廠房、購入捲菸機與香菸半成品,再把現場布置成虛假私菸工廠,最後由查緝體系前往查獲。
這種情境直接把績效制度最極端的風險呈現出來:
當「查到案件」本身會帶來獎勵,如果案件真實性缺少獨立驗證,績效就可能被反過來製造。
為什麼績效本身會變成風險?因為任何被量化的目標,都可能有人開始優化數字
這不是海巡或私菸查緝才有的現象。
只要制度把績效寫成:
- 查獲件數
- 查扣數量
- 獎金
- 排名
- 績效分數
組織自然會開始思考怎麼讓這些數字提高。
正常狀況下,這會提升執法效率。
但如果數字慢慢變成目的,而不是用來衡量真正效果的工具,就可能開始扭曲行為。
「查到很多案件」和「真正改善私菸問題」,從來不是完全相同的指標。
查100件不一定比查20件有效,因為真正應該看的還有案件品質
如果A單位一年查獲100件案件,B單位只查20件,不能只憑件數就判定A一定比較有效。
真正還要問:
- 案件規模多大
- 有沒有追到上游
- 真正控制人有沒有被查出來
- 供應鏈有沒有被破壞
- 案件最後有沒有裁罰或定罪
- 同一犯罪網絡有沒有繼續運作
如果績效只獎勵最容易計算的件數與查扣量,就可能讓組織更偏好「容易形成成果」的案件,而不是最重要、最難處理的案件。
檢舉獎金本身不是壞制度,真正問題是「獎金越高,驗證成本也應該越高」
現行制度並不是所有菸酒檢舉都有獎金。
財政部規定,只有符合特定違反《菸酒管理法》的私劣菸酒案件,並經查獲後,才進入相關獎勵機制。
而且下列情況原則上不適用檢舉獎勵: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 案件原本已被機關發覺
- 查無具體事證或和檢舉內容不符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本來就已經發現
這代表制度設計者本來就知道:
不能只要有人說「我檢舉」,就直接發錢。
真正困難的是:當有人刻意把假案件設計成表面符合所有條件時,行政審查能不能辨認出來。
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差別,就在「資料是真的嗎?」
一般行政流程很容易確認:
- 文件有沒有附齊
- 程序有沒有走完
- 案件是否已有裁處結果
- 獎金比例算得對不對
但如果最前端的資訊本身就是假的,那後端計算得再精準也沒有意義。
真正該問的不是「45%有沒有算錯」,而是「這個人真的有資格拿45%嗎?這件案件本身真的自然存在嗎?」
第三個制度風險:如果檢舉人再把獎金分給執法人員,檢舉制度就可能變成一條私人利益鏈
依判決所載,在另一個「牽牛專案」中,法院也認定饒男涉及讓檢舉人以較高獎金資格領取獎勵,事後收受50萬元分紅。
原本制度設計應該是:
政府
↓
獎勵真正提供有價值線索的檢舉人
但一旦變成:
政府給檢舉人高額獎金
↓
檢舉人再把部分金額分給執法人員
公共執法就可能被扭曲成私人合作關係。
所以高額檢舉制度除了要知道「錢發給誰」,還應該關心「錢最後有沒有流向與案件承辦人存在利益關係的人」。
高額獎勵案件,其實很適合做「異常關係分析」
很多風險單看一件案件不一定看得出來。
但把多年資料放在一起看,可能就會出現異常模式。
例如:
- 同一檢舉人短期內反覆領高額獎金
- 同一承辦人經手的高額吹哨案件異常集中
- 不同案件反覆出現相同關係人
- 某一查緝單位吹哨者案件比例長期明顯高於其他單位
- 同一批人反覆出現在檢舉、承租、運輸或被查獲角色
單一案件可能合理,但整體模式可能非常不合理。
這跟銀行抓洗錢很像:真正有價值的是看「模式」,不是只看一筆資料
例如一個帳戶收到100萬元,單獨看未必違法。
但如果它:
- 每週固定收到100萬元
- 來自大量陌生帳戶
- 入帳後立刻分散轉出
整體模式就值得進一步檢視。
檢舉獎金也一樣。
一件高額吹哨案件不一定有問題,但如果某一組人長期反覆出現,就可以變成內控系統的風險訊號。
這就是從「文件審查」進一步走向「風險分析」。
第四個制度風險:有人被抓,不代表真正控制私菸生意的人被抓
判決內容還提到「舉手戶」等安排,也就是由其他人出面承擔表面法律責任,使真正業者可能避開更高額裁罰。
這又帶出另一個執法風險。
表面上:
有人被查獲
↓
有人被處罰
↓
案件結束
但真正高品質的查緝,還應該繼續追:
- 資金來源
- 設備所有權
- 原料來源
- 廠房租賃關係
- 通訊與指揮關係
- 真正實際控制人
否則案件看起來有成果,真正的犯罪網絡卻可能完全沒有被破壞。
為什麼這起案件特別嚴重?因為被法院認定涉案的人本身具有執法身分
一般詐領獎金,本身就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但如果案件涉及具有司法警察或查緝職務的人員,問題還多一層:
公眾必須相信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紀錄、筆錄與案件資訊。
一旦這些資訊本身可能被執法人員操控,受損的就不只是獎金。
還包括:
- 執法可信度
- 案件證據信用
- 公務體系廉潔性
- 人民對公權力的信任
外部人最難監督公權力的地方,就是不知道「正常流程本來應該長什麼樣」
一般民眾通常不會知道:
- 私菸案件怎麼立案
- 檢舉人如何製作筆錄
- 吹哨者身分如何認定
- 獎勵金怎麼計算
- 查緝成果怎麼回報
因此當熟悉內部規則的人試圖操弄流程時,外部人很難第一時間察覺。
對這類風險,最有效的制度設計通常不是「再多寫一條禁止作弊」,而是把關鍵權力拆開。
第一個可能的改革方向:不要讓同一條線控制情報、查緝、文件與獎金
內控可以考慮把不同環節拆開。
例如:
- 吹哨者資格由不同單位或不同層級核驗
- 查緝成果由另一層級覆核
- 高額獎金案件強制交叉審查
- 案件承辦人不直接控制獎金資格認定
- 特定金額以上案件抽查原始證據與關係人
權限分離的目的不是假設每一名公務員都可能作弊,而是好的制度本來就不應該依賴「所有人永遠都不會作弊」才能安全運作。
第二個改革方向:高額「吹哨者」資格,應盡量變成可以獨立驗證的事實
當吹哨者給獎比例可從一般非網路案件的30%提高到45%,每案最高額也從48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這個資格本身就具有明顯經濟價值。
因此最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
「他真的曾經受僱於被檢舉人嗎?」
越能用外部資料交叉驗證,越能降低單純依賴自述與承辦筆錄的風險。
第三個改革方向:重新設計「績效到底獎勵什麼」
如果績效只集中在:
- 查獲件數
- 查扣數量
- 短期成果
就容易讓組織過度追求容易量化的數字。
更完整的執法績效可以考慮觀察:
- 案件最終處分結果
- 是否查到真正主嫌
- 是否破壞供應鏈
- 是否追查上游
- 是否追回不法所得
- 同一犯罪網絡是否持續出現
從「抓到多少」往「真正解決多少」移動,才能降低只追求短期漂亮數字的風險。
第四個改革方向:獎金越高,審查層級就應該越高
這其實是一般財務內控很直觀的原則。
如果一件案件涉及幾千元和幾百萬元,理論上就不應該使用完全相同的審查深度。
高額案件可以考慮增加:
- 雙重覆核
- 跨單位審查
- 隨機抽查
- 原始證據長期保存
- 檢舉人與承辦人關係比對
- 歷史案件異常分析
金額越大、權限越高、利益越集中,審查就應該越嚴格。
第五個改革方向:不能因為有人濫用,就把真正吹哨者一起趕走
這是制度改革最需要避免的另一個極端。
不能因為出現弊案,就直接得出:
「檢舉獎金制度乾脆取消。」
真正的內部吹哨者可能承擔:
- 失業風險
- 職場報復
- 人際壓力
- 訴訟與法律壓力
如果完全沒有保護與合理誘因,一些真正重大違法案件反而更難被揭露。
真正的改革方向應該是把「真吹哨」和「假吹哨」分得更清楚,而不是讓真正願意揭弊的人更難檢舉。
獎金太高有套利誘因,太低又可能沒人願意冒險,真正難的是找到平衡
檢舉制度本來就存在一個兩難。
| 制度方向 | 可能風險 |
|---|---|
| 獎金很高 | 增加造假、套利與假吹哨誘因 |
| 獎金太低 | 真正內部人士未必願意承擔揭弊風險 |
| 審查太鬆 | 容易被熟悉制度者利用 |
| 審查過度繁瑣 | 可能讓真正吹哨者放棄檢舉 |
好制度不是完全沒有風險,而是把鼓勵揭弊與防止套利之間的風險控制在合理範圍。
假績效真正危險的地方,不只騙走獎金,還可能污染政策資料
如果有人直接詐領100萬元,最容易看到的損失就是100萬元。
但如果案件本身是被製造出來的,還會出現第二層傷害。
政府可能因此誤以為:
- 某地區私菸案件特別嚴重
- 某單位查緝能力特別突出
- 某種查緝方法效果特別好
進而影響:
- 預算
- 人力
- 資源配置
- 績效評價
假績效不只是騙錢,它還會讓決策者誤判現實。
被製造出來的績效,甚至可能讓真正需要資源的單位反而拿得更少
公共資源有限。
如果一個單位因為表面查緝成果特別漂亮,獲得更多:
- 預算
- 人力
- 升遷機會
- 獎勵
其他真正處理困難案件、但件數沒有那麼漂亮的單位,就可能相對吃虧。
所以績效造假的制度成本,往往遠大於單純被詐走的獎金數字。
甚至「吹哨制度」本身,也需要一套讓內部人可以吹哨的機制
如果查緝單位內部有人發現:
- 案件來源異常
- 同一批檢舉人反覆出現
- 吹哨者資格看起來不合理
- 某些查緝成果異常漂亮
卻不知道可以向誰提出疑問,內控就很難提早發現問題。
真正成熟的執法體系,應該讓同事也有安全管道對「看起來不正常的績效」提出質疑。
資料分析可以幫忙抓異常,但不能幻想AI可以自動判定誰在犯罪
未來內控確實可以透過資料工具分析:
- 獎金分布
- 承辦人案件集中度
- 檢舉人重複率
- 案件地點與時間模式
- 不同案件間的關係網絡
這些工具可以回答:
「哪裡看起來不尋常?」
卻不能只靠統計異常就直接認定一個人犯罪。
最後仍需要:
- 人工查核
- 原始證據
- 廉政或司法調查
- 完整法律程序
真正有效的是「科技+內控+獨立稽核」,而不是只靠其中一項。
這起案件真正暴露的,是合理制度如果彼此串錯,也可能形成套利流程
檢舉獎金的原始目的,是鼓勵揭弊。
查緝獎勵的原始目的,是鼓勵有效執法。
績效制度的原始目的,是提高效率。
三件事情單獨來看,都有合理性。
但如果有人同時能影響:
檢舉人
+
案件內容
+
查緝行動
+
文件
+
獎金資格
原本合理的幾套制度,就可能被串成一條套利鏈。
好的制度不是建立在「大家都是好人」,而是有人想作弊時也很難成功
這就是內部控制最基本的邏輯。
銀行不會因為相信員工品德,就讓同一個人同時:
- 建立客戶資料
- 核准貸款
- 撥款
- 自己對帳
政府高額獎勵制度也是同樣道理。
檢舉金額越高、權限越集中,就越需要權限分離、身分驗證、風險比對與事後稽核。
這起「自導自演查緝」案真正值得追的,不是假工廠有多荒謬,而是它為什麼能一路走進正式制度
根據目前新北地院判決所載事實,這名前海巡偵查員被法院認定在不同專案中涉及虛報吹哨者身分、製作不實資料、安排人頭、收受分紅,以及布置虛假私菸工廠等行為。
案件目前仍可上訴,最終責任仍待司法程序確定。
但不論最終判決如何,這起事件留下的制度問題已經很清楚。
真正最該追問的不是:
「怎麼會有人想到自己搭一間假私菸工廠?」
而是:
為什麼一件如果是被刻意製造出來的案件,仍有機會在制度裡看起來像真的?
如果最後只把問題歸因成:
「某個人太貪心。」
那麼換掉一個人之後,制度漏洞可能仍然存在。
真正有效的改革,更接近:
- 吹哨者身分可以被獨立驗證
- 高額獎金案件有不同層級覆核
- 查緝成果可以被跨單位或外部稽核
- 歷史績效資料可以做異常模式分析
- 檢舉、查緝與獎金核發之間保持合理權限分離
真正成熟的吹哨制度,不只要確保「有人敢把犯罪說出來」,還必須確保沒有人能為了領獎金,先把一個可以被查緝的犯罪場景做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