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A肝冷凍莓果案原本裁罰200萬
台中市政府兩年前針對好市多冷凍莓果驗出A型肝炎病毒一案,認定好市多台中兩家分公司未依規定主動通報,依《食安法》分別裁罰各100萬元,合計200萬元。不過,好市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台中高分院一審判決台中市府敗訴,市府原本打算繼續上訴,卻在計算期間時出錯,整整慢了一天才遞交上訴狀,結果遭法院裁定上訴不合法,直接駁回。
也就是說,這筆200萬元罰鍰最終並不是因為二審實體審理翻盤,而是因為市府自己程序失守,讓原本還可繼續攻防的案件,就此在程序上提前畫下句點。事件曝光後,台中市議員周永鴻公開抨擊,這已不是一般行政疏漏,而是攸關食安與市府公信力的重大失誤。
好市多冷凍莓果為什麼被罰?
回顧整起爭議,事件起源於2023年3月27日,好市多總公司輸入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之後經衛福部食藥署邊境抽驗,在同年4月10日驗出A型肝炎病毒。好市多於4月11日通知台中兩家分公司立即下架該批商品,並在4月12日前回傳雲端批號調查表與商品下架完成單。不過,台中市府認為,好市多在發現產品已有危害衛生安全疑慮時,並未立即依規定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而是直到4月26日才辦理通報,並補附全台庫存統計資料,隨後又在4月28日通知會員回收。
基於這樣的時間差,台中市府主張,好市多已知產品存在衛生安全風險,卻未及時履行主動通報義務,因此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對台中兩家分公司分別裁處100萬元罰鍰。從市府角度來看,這不只是單純流程延誤,而是涉及食品安全警訊出現後,企業是否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的重要義務。
好市多為什麼能打贏一審?法院怎麼看台中市府的裁罰邏輯
面對台中市府的裁罰,好市多不服,主張總公司其實已向高雄市衛生局辦理通報,且台中市府對兩家分公司各罰100萬元有過重疑慮,因此先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後,並未採納台中市府的處分邏輯。法官認為,台中市府所裁罰的兩家分公司本身不具獨立法人格,而原處分又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的問題。此外,法院也指出,依照《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進行裁罰時,市府在裁量上存在裁量恣意情形,因此最終判決台中市府敗訴,撤銷原處分。
台中市府到底慢了多久?
根據報導,一審法院是在今年4月2日宣判,判決書則於4月9日送達台中市政府。依法從判決送達翌日起算,上訴期限應至4月29日屆滿。換句話說,台中市府如果要提起上訴,最晚就該在4月29日前把上訴狀送出。但實際上,承辦人員卻是在4月30日才遞交上訴狀,整整慢了一天。
台中市府怎麼懲處?
事件曝光後,台中市政府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分。報導指出,負責處理本案的組長已遭拔官,從原職降調為一般稽核員,而食安處多位一級主管也一併遭到記過懲處。顯然市府內部也知道,這次不是單純忘記寄件或小行政瑕疵,而是足以讓整件重大裁罰案失效的嚴重程序失誤。
台中市議員周永鴻則進一步批評,市府一邊對外強調智慧治理,一邊卻連最基本的上訴期限控管都會出錯,讓本來應繼續由法院審理釐清的食安案件,最後因程序問題被迫提前結束,社會觀感難以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