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r 0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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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察詹政勲為何持警棍打死人?查緝竊嫌失控釀命案 屏東地院判6年4月

前恆春警分局員警詹政勲,2024年2月執行機車竊案查緝時,因情緒失控,對嫌犯動用警棍導致死亡,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出爐,認定詹政勲犯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由於案件涉及警察執法過當,也讓外界再次關注警察權力界線與執法尺度問題。

根據判決內容,案發於2024年2月16日下午5時許,當時27歲的詹政勲支援查緝機車竊嫌,對象為50歲蔡姓男子。過程中,蔡男否認犯行並出言辱罵,讓詹政勲情緒失控,在屏東縣恆春鎮光復路一處空地,先以警棍敲打蔡男左右小腿各1下,隨後再以警棍戳刺其左側腹部。蔡男之後被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無法自行行走,身體狀況明顯惡化。

當晚約8時23分,警方在派出所內準備製作筆錄時,發現蔡男已無反應且無脈搏,隨即送醫急救。然而經醫院搶救後,仍因脾臟裂傷引發大量內出血,導致低血容性休克,最終於晚間9時29分宣告不治。整起案件也因此從單純查緝案件,演變成嚴重的傷害致死事件。

屏東地方法院指出,詹政勲行為已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的傷害致死罪。不過在量刑時,法院也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被害人本身患有肝硬化等健康狀況,詹政勲當時因破案壓力情緒失控,且案發後已離開警職、再犯可能性降低,加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且態度尚可,因此依法減輕刑責,最終判處6年4月徒刑。

判決也揭露詹政勲過去執勤紀錄,指出他在從事警職期間表現積極,曾累計記功4次、獲得490支嘉獎,但同時也在2022年間,因與民眾溝通態度與用語不當,被記劣績3次。法院認為,這顯示他在執法過程中,過去就曾出現不當行為,卻未能及時反省與修正,最終釀成嚴重後果。據了解,詹政勲目前已離開警界,轉任保全工作。

本案之所以引發關注,關鍵在於警察本應依法行使公權力,但當執法過程失去比例原則,甚至導致死亡結果,就會衝擊社會對警察體系的信任。詹政勲案也再次提醒,執法人員在面對挑釁或壓力時,如何維持專業與情緒控管,是避免悲劇發生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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