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 0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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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女檢察官陳玉珍索賄2300萬判12年,為何6度假釋被拒?關鍵原因曝光

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陳玉珍,因長期收受電玩業者施永華賄款,並利用職權操控案件分配與偵辦結果,最終遭判刑12年定讞。她自2019年入監後,多次申請假釋,但矯正署審議認為,她身為執法者卻知法犯法,犯罪時間長達7年,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因此認定不符合假釋條件,第6度仍遭駁回。

案件顯示,陳玉珍早在1996年認識電玩業者施永華後,對方為求經營順利,從1999年起每月行賄25萬元,長達近7年。她則利用「後案併前案」制度,將相關案件集中到自己手中,並濫權做出不起訴處分,形成「收錢保護」的違法模式,最終累積收賄金額高達2300萬元。

陳玉珍出身司法官學院第25期,曾任宜蘭、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甚至參與重大案件偵辦。然而在檢方推動「正己專案」掃蕩司法貪瀆時落馬,從執法者變成被告,最終鋃鐺入獄,成為台灣司法史上備受矚目的貪瀆案例之一。

其實很多人會好奇,為什麼像陳玉珍這類司法官貪污,往往比一般公務員案件更難獲得假釋?關鍵就在於「信任破壞」。檢察官的職責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等於是司法體系中的核心角色,一旦這個角色本身涉入貪污,就不只是單一犯罪,而是動搖整個制度的根基。

想像一下,如果檢察官可以收錢決定誰被起訴、誰不起訴,那法律就不再是公平的規範,而是變成「有錢就能改變結果」。這種影響是全面性的,會讓民眾對司法失去信任,甚至產生「法律只是給普通人用的」這種觀感。因此,司法貪瀆案件在量刑與假釋審查上,通常都會被用更高標準檢視。

另外,法院與矯正機關在審查假釋時,會評估「悔意」、「再犯風險」與「對社會影響」。像陳玉珍這類長期、有計畫性的收賄行為,通常會被認為不是一時失誤,而是結構性、持續性的犯罪,這也會大幅降低假釋通過的可能性。

再來,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因素:社會觀感。重大貪污案件往往引發高度關注,如果輕易讓當事人提前出獄,容易引發輿論反彈,進一步影響司法威信。因此,矯正署在這類案件上,通常會採取更保守態度。

很多人看到新聞會以為「服刑過半就能假釋」,但其實這是誤解。台灣的假釋制度,除了刑期條件外,還包含多項評估標準。

首先是基本門檻,例如有期徒刑需執行超過一半刑期,且在監表現良好。但這只是「申請資格」,並不代表一定會通過。真正關鍵在於後續的審查。

審查內容通常包括:

  • 在監表現(是否遵守規定、是否有違規)
  • 是否有悔意(是否承認錯誤)
  • 再犯風險(是否可能再犯同類型犯罪)
  • 社會影響(案件是否重大)

以陳玉珍為例,她雖然已符合服刑過半條件,也被轉至外役監,但審查單位認為她的犯罪性質重大,且對社會信任造成深遠影響,因此多次否決假釋申請。

另外一點是,外役監並不等於「準備出獄」。很多人會誤以為轉到外役監就代表快假釋,其實外役監主要是讓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但是否能假釋,仍然要經過嚴格審查。

這也反映出台灣假釋制度的一個核心精神:不是看「時間」,而是看「改變」。如果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受刑人已經真正悔改、風險降低,就算刑期已過半,仍可能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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