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 0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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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鄭天財涉收賄711萬怎麼回事?助理當庭認罪爆:親眼見收現金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爆出涉嫌收賄案,引發外界高度關注。台北地方法院於3月13日開庭審理,時任國會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當庭認罪,坦承曾協助處理資金往來,並指證曾親眼目睹鄭天財在辦公室收受業者現金。檢方認定,鄭天財自2020年起,利用職權關說,協助業者向行政機關施壓,並以「贊助原住民豐年祭」為名收取賄款,累計金額高達711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具體求刑超過10年。

根據檢方調查,鄭天財疑似要求業者以「國會辦公室特助」名義進行資金往來,實際上作為掩護金流的手段。張騰龍供稱,當初只是單純協助募款,並將帳戶借給業者匯款使用,款項入帳後再領出交付,但強調自己未從中獲利。不過,案件曝光時帳戶內仍有13萬元餘額,被認定為犯罪所得。張騰龍辯稱,該筆金額是鄭天財得知案情曝光後未再領取所留下,並表示願意全數繳回。

庭訊中,張騰龍更進一步指出,曾2至3次親眼看到鄭天財在辦公室收取業者現金。他表示,自己只是「客觀陳述事實」,並非刻意指控他人,也坦言因不懂法律而誤觸法網,「只能怪自己太笨」,盼法院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此番證詞被視為案件關鍵之一,也讓整起貪污案更加撲朔迷離。

檢方指出,鄭天財長期透過職務影響力,提供業者實質協助,形成明確對價關係,構成收賄要件。整體犯罪行為持續3至4年,不法所得達711萬元,情節重大,因此依法重判求刑10年以上。同案被告張騰龍則因認罪,後續量刑仍待法院審酌。

在這起案件中,張騰龍的角色引發討論:只是「幫忙」還是「共犯」?依照法律,若明知資金來源或用途涉及不法,仍協助處理帳戶或金流,就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即便沒有實際拿到金錢,也可能因為參與過程而負起刑責。

許多人誤以為「沒有分到錢就沒事」,其實是錯誤觀念。司法實務上,會依照參與程度、主觀犯意、是否知情等因素來判斷責任輕重。張騰龍在庭上認罪,某種程度上有助於減輕刑責,但仍需面對法律制裁。

這也提醒一般人,不論是政治助理、公司員工或一般民眾,只要涉及帳戶借用、代收款項等行為,都應提高警覺,避免成為洗錢或貪污鏈條中的一環。特別是在現今金融監管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任何異常金流都有可能被追查,法律責任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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