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eb 2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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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陳昭玲收賄176萬判7年半還上訴?前澎湖縣議長為何不服二審結果

根據澎湖地檢署調查,劉陳昭玲於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3月22日擔任澎湖縣議長期間,涉嫌利用職權介入多項人事與預算案,包括車船處預算與人事案、文光國小人事案、消防局人事案及衛生局人事案等。

檢方指出,她透過機要秘書陳淑美收受賄款,共計176萬元,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劉陳昭玲與陳淑美均坦承犯行,劉並繳回犯罪所得,仍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0年2月徒刑。陳淑美則因適用證人保護法,判刑3年10月。

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合議庭於1月15日宣判指出:

  • 兩人確有真誠悔悟
  • 陳淑美基於親族與上命下從關係共犯
  • 劉陳昭玲近70歲,辭去議員職務,未再擔任公職
  • 身體重病纏身

因此改判劉陳昭玲7年6月、陳淑美2年8月,並褫奪公權4年。

儘管刑度已減輕,劉陳昭玲仍不服判決,正式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更審。未來最高法院將針對法律適用是否妥當、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不重新調查事實。

案件是否再有轉折,仍有待最高法院裁定。

很多人看到新聞會疑問:「只是幫忙喬個人事,真的有這麼嚴重嗎?」其實在法律上,公務員或民意代表只要利用職權,向他人收受金錢或不正利益,即使金額不高,都可能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這部法律是我國對公務員犯罪最嚴格的刑罰規範之一。

所謂「喬人事」,在一般人生活中可能只是請託、關說,但一旦涉及公權力與金錢交換,本質就不同了。因為人事任用牽涉公共資源分配、公平競爭與制度正義。若透過金錢介入,等於破壞制度公平,也會影響公務體系專業性。

在實務上,只要具備三個要件,就可能構成受賄罪:

  • 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
  • 利用職務上行為或影響力
  • 收受對價關係的金錢或利益

即使最終事情沒有辦成,只要存在對價關係,也可能成立犯罪。

此外,《貪污治罪條例》刑度特別重,最重甚至可判無期徒刑。立法目的就是要嚴懲利用公權力圖利的行為。這也是為什麼即使金額176萬元相較某些重大貪瀆案不算最高,但仍然會面臨長期徒刑。

從社會角度來看,人事關說長期存在於地方政治文化中,有些人甚至認為是「潛規則」。但近年司法標準越來越明確,只要涉及金錢交換,幾乎沒有模糊空間。

這起案件也反映一個現象:地方民意代表的影響力仍然相當大。議長在地方政壇具有高度協調與影響能力,一旦將這種權力變現,就會嚴重侵蝕制度。

對民眾而言,最重要的其實不是誰判幾年,而是制度能否維持公平。當司法持續追訴與審理,也是在向社會傳達一個訊息——公權力不能變成私器。

很多人看到二審減刑理由,會質疑:「年紀大、生病就可以減刑嗎?」其實刑法本來就有量刑裁量空間。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悔意、是否繳回犯罪所得、是否初犯,以及被告身體狀況。

尤其在高齡被告案件中,健康因素確實會納入考量,但並不是免責理由,而是影響刑度的因素之一。司法實務常見原則是「罪責相當原則」,也就是刑罰與責任程度相當。

此外,若被告坦承犯行、配合調查、繳回犯罪所得,法院通常會視為減刑因素。這也反映司法制度鼓勵悔過與修復。

但另一方面,貪污犯罪屬於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法院通常仍會維持一定嚴厲程度,以維護公信力。這也是為何即使減刑後仍判7年6月,並非緩刑或輕判。

實務上,高齡或重病若達到無法入監服刑程度,才會涉及暫緩執行或保外就醫問題。但那屬於執行階段,而非量刑本身。

這也說明司法並不是「同情式審判」,而是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各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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