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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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私菸工廠都是自己搭的?前海巡人員被控『自導自演查緝』,檢舉獎金制度為什麼會被鑽漏洞?

前海巡被控自導自演私菸查緝!檢舉獎金、吹哨者制度為何可能被鑽漏洞?

一間私菸工廠,如果連廠房、捲菸機、香菸半成品、檢舉人,甚至最後被查獲的人都事先安排好了,然後再由熟悉整套查緝程序的執法人員帶隊「破案」,這還能算一般查緝嗎?

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的一起前海巡人員私菸查緝弊案,就出現了這種極端情節。

依目前判決與公開報導內容,一名曾長期經辦私菸酒查緝業務的饒姓前海巡偵查員,被法院認定利用自己熟悉《菸酒管理法》、檢舉獎勵與查緝流程的優勢,在不同專案中涉及:

  • 虛報檢舉人為吹哨者
  • 製作不實獎勵資料
  • 收受獎金分紅
  • 安排人頭承擔責任
  • 租用廠房、購入捲菸設備與半成品布置虛假私菸工廠
  • 再由自己所屬查緝體系前往查獲

這已經不是單純把真的案件報成比較高的獎勵資格,而是「先製造一個可以被查的案件,再從案件裡創造績效與獎金」。

案件目前已有一審判決,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分別判處7年2月至9年不等徒刑,但仍可上訴,因此個案最終法律責任仍應以後續司法程序為準。

這起案件真正值得看的,不只是貪污,而是「最懂制度的人反過來使用制度」

很多制度漏洞,不是外行人最容易找到。

反而是每天都在處理制度的人最清楚:

  • 哪一個身分可以拿到更高獎金
  • 哪一張表最關鍵
  • 審查人員通常會看哪些欄位
  • 哪些資料只要形式完整就容易通過
  • 案件要走到哪一個階段才有機會領到錢

所以這起案件最大的制度警訊,不只是「有人違法」,而是熟悉整套流程的人可能知道怎麼讓一件不正常的事情,看起來像正常案件。

為什麼「吹哨者」這三個字,可能直接差到上百萬元?

現行私劣菸酒檢舉獎勵制度,對一般檢舉人與內部吹哨者採不同獎勵比例。

身分類型 給獎比例 每案最高額
網路違規私劣菸酒檢舉 給獎基礎20% 480萬元
非網路一般檢舉人 給獎基礎30% 480萬元
現任或曾任受僱人,也就是內部吹哨者 給獎基礎45% 600萬元

換句話說,檢舉人到底是不是被檢舉人的現任或前員工,不只是一個文字分類。

它可能直接影響給獎比例與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的金額。

為什麼制度本來要讓吹哨者拿更多?因為內部人最可能知道真正的犯罪證據

從政策原理來看,吹哨者獎金比較高其實並不奇怪。

一座非法私菸工廠不會對外公開:

「我們在這裡違法生產菸品。」

真正知道內情的人,往往是:

  • 現職員工
  • 離職員工
  • 合作夥伴
  • 接觸過原料或物流的人

他們比較有機會知道:

  • 真正生產地點
  • 原料來源
  • 出貨方式
  • 設備位置
  • 實際控制人

所以問題並不是「吹哨者獎金為什麼比較高」,而是「誰負責證明這個人真的具有吹哨者資格」。

第一個制度風險:吹哨者資格如果主要來自案件文件,就可能有人想辦法把身分「做出來」

法院認定,在「紅糖專案」中,饒姓前偵查員明知該案檢舉人並未受僱於被檢舉人,卻仍在請領獎勵金資料上將其填成吹哨者,造成檢舉人溢領52萬餘元。

這個情節直接凸顯一個問題。

當一個身分標籤價值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就不能只靠當事人說了什麼、承辦文件寫了什麼來驗證。

更穩健的內控邏輯,應該考慮能否透過獨立資料交叉確認,例如:

  • 投保資料
  • 薪資紀錄
  • 僱傭契約
  • 工作排班或其他實際受僱證明

否則「吹哨者」就可能從一個保護內部揭弊人的制度,變成一個可以被操作的高額獎金標籤。

第二個制度風險:如果檢舉來源、現場查緝與案件敘事都在同一條線上,可能出現「自己創造績效」

內部控制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就是避免一個人掌握太多彼此需要互相監督的環節。

如果同一條查緝線可以同時掌握:

檢舉來源

案件情報

現場查緝

筆錄與文件

成果回報

獎勵資料

一旦其中有人刻意造假,外部審查者看到的就可能是一套彼此互相支持、形式完整的文件。

真正危險的不是一張表填錯,而是填表、做筆錄、控制現場與描述案件的人如果高度重疊,錯誤資訊可能整套一起成立。

最極端的情況,就是「不是查到多少犯罪,而是能不能製造一件看起來像犯罪的案件」

依目前判決內容,最受矚目的「小畢馬董專案」中,法院認定相關人士租用廠房、購入捲菸機與香菸半成品,再把現場布置成虛假私菸工廠,最後由查緝體系前往查獲。

這種情境直接把績效制度最極端的風險呈現出來:

當「查到案件」本身會帶來獎勵,如果案件真實性缺少獨立驗證,績效就可能被反過來製造。

為什麼績效本身會變成風險?因為任何被量化的目標,都可能有人開始優化數字

這不是海巡或私菸查緝才有的現象。

只要制度把績效寫成:

  • 查獲件數
  • 查扣數量
  • 獎金
  • 排名
  • 績效分數

組織自然會開始思考怎麼讓這些數字提高。

正常狀況下,這會提升執法效率。

但如果數字慢慢變成目的,而不是用來衡量真正效果的工具,就可能開始扭曲行為。

「查到很多案件」和「真正改善私菸問題」,從來不是完全相同的指標。

查100件不一定比查20件有效,因為真正應該看的還有案件品質

如果A單位一年查獲100件案件,B單位只查20件,不能只憑件數就判定A一定比較有效。

真正還要問:

  • 案件規模多大
  • 有沒有追到上游
  • 真正控制人有沒有被查出來
  • 供應鏈有沒有被破壞
  • 案件最後有沒有裁罰或定罪
  • 同一犯罪網絡有沒有繼續運作

如果績效只獎勵最容易計算的件數與查扣量,就可能讓組織更偏好「容易形成成果」的案件,而不是最重要、最難處理的案件。

檢舉獎金本身不是壞制度,真正問題是「獎金越高,驗證成本也應該越高」

現行制度並不是所有菸酒檢舉都有獎金。

財政部規定,只有符合特定違反《菸酒管理法》的私劣菸酒案件,並經查獲後,才進入相關獎勵機制。

而且下列情況原則上不適用檢舉獎勵: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 案件原本已被機關發覺
  • 查無具體事證或和檢舉內容不符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本來就已經發現

這代表制度設計者本來就知道:

不能只要有人說「我檢舉」,就直接發錢。

真正困難的是:當有人刻意把假案件設計成表面符合所有條件時,行政審查能不能辨認出來。

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差別,就在「資料是真的嗎?」

一般行政流程很容易確認:

  • 文件有沒有附齊
  • 程序有沒有走完
  • 案件是否已有裁處結果
  • 獎金比例算得對不對

但如果最前端的資訊本身就是假的,那後端計算得再精準也沒有意義。

真正該問的不是「45%有沒有算錯」,而是「這個人真的有資格拿45%嗎?這件案件本身真的自然存在嗎?」

第三個制度風險:如果檢舉人再把獎金分給執法人員,檢舉制度就可能變成一條私人利益鏈

依判決所載,在另一個「牽牛專案」中,法院也認定饒男涉及讓檢舉人以較高獎金資格領取獎勵,事後收受50萬元分紅。

原本制度設計應該是:

政府

獎勵真正提供有價值線索的檢舉人

但一旦變成:

政府給檢舉人高額獎金

檢舉人再把部分金額分給執法人員

公共執法就可能被扭曲成私人合作關係。

所以高額檢舉制度除了要知道「錢發給誰」,還應該關心「錢最後有沒有流向與案件承辦人存在利益關係的人」。

高額獎勵案件,其實很適合做「異常關係分析」

很多風險單看一件案件不一定看得出來。

但把多年資料放在一起看,可能就會出現異常模式。

例如:

  • 同一檢舉人短期內反覆領高額獎金
  • 同一承辦人經手的高額吹哨案件異常集中
  • 不同案件反覆出現相同關係人
  • 某一查緝單位吹哨者案件比例長期明顯高於其他單位
  • 同一批人反覆出現在檢舉、承租、運輸或被查獲角色

單一案件可能合理,但整體模式可能非常不合理。

這跟銀行抓洗錢很像:真正有價值的是看「模式」,不是只看一筆資料

例如一個帳戶收到100萬元,單獨看未必違法。

但如果它:

  • 每週固定收到100萬元
  • 來自大量陌生帳戶
  • 入帳後立刻分散轉出

整體模式就值得進一步檢視。

檢舉獎金也一樣。

一件高額吹哨案件不一定有問題,但如果某一組人長期反覆出現,就可以變成內控系統的風險訊號。

這就是從「文件審查」進一步走向「風險分析」。

第四個制度風險:有人被抓,不代表真正控制私菸生意的人被抓

判決內容還提到「舉手戶」等安排,也就是由其他人出面承擔表面法律責任,使真正業者可能避開更高額裁罰。

這又帶出另一個執法風險。

表面上:

有人被查獲

有人被處罰

案件結束

但真正高品質的查緝,還應該繼續追:

  • 資金來源
  • 設備所有權
  • 原料來源
  • 廠房租賃關係
  • 通訊與指揮關係
  • 真正實際控制人

否則案件看起來有成果,真正的犯罪網絡卻可能完全沒有被破壞。

為什麼這起案件特別嚴重?因為被法院認定涉案的人本身具有執法身分

一般詐領獎金,本身就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但如果案件涉及具有司法警察或查緝職務的人員,問題還多一層:

公眾必須相信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紀錄、筆錄與案件資訊。

一旦這些資訊本身可能被執法人員操控,受損的就不只是獎金。

還包括:

  • 執法可信度
  • 案件證據信用
  • 公務體系廉潔性
  • 人民對公權力的信任

外部人最難監督公權力的地方,就是不知道「正常流程本來應該長什麼樣」

一般民眾通常不會知道:

  • 私菸案件怎麼立案
  • 檢舉人如何製作筆錄
  • 吹哨者身分如何認定
  • 獎勵金怎麼計算
  • 查緝成果怎麼回報

因此當熟悉內部規則的人試圖操弄流程時,外部人很難第一時間察覺。

對這類風險,最有效的制度設計通常不是「再多寫一條禁止作弊」,而是把關鍵權力拆開。

第一個可能的改革方向:不要讓同一條線控制情報、查緝、文件與獎金

內控可以考慮把不同環節拆開。

例如:

  • 吹哨者資格由不同單位或不同層級核驗
  • 查緝成果由另一層級覆核
  • 高額獎金案件強制交叉審查
  • 案件承辦人不直接控制獎金資格認定
  • 特定金額以上案件抽查原始證據與關係人

權限分離的目的不是假設每一名公務員都可能作弊,而是好的制度本來就不應該依賴「所有人永遠都不會作弊」才能安全運作。

第二個改革方向:高額「吹哨者」資格,應盡量變成可以獨立驗證的事實

當吹哨者給獎比例可從一般非網路案件的30%提高到45%,每案最高額也從48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這個資格本身就具有明顯經濟價值。

因此最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

「他真的曾經受僱於被檢舉人嗎?」

越能用外部資料交叉驗證,越能降低單純依賴自述與承辦筆錄的風險。

第三個改革方向:重新設計「績效到底獎勵什麼」

如果績效只集中在:

  • 查獲件數
  • 查扣數量
  • 短期成果

就容易讓組織過度追求容易量化的數字。

更完整的執法績效可以考慮觀察:

  • 案件最終處分結果
  • 是否查到真正主嫌
  • 是否破壞供應鏈
  • 是否追查上游
  • 是否追回不法所得
  • 同一犯罪網絡是否持續出現

從「抓到多少」往「真正解決多少」移動,才能降低只追求短期漂亮數字的風險。

第四個改革方向:獎金越高,審查層級就應該越高

這其實是一般財務內控很直觀的原則。

如果一件案件涉及幾千元和幾百萬元,理論上就不應該使用完全相同的審查深度。

高額案件可以考慮增加:

  • 雙重覆核
  • 跨單位審查
  • 隨機抽查
  • 原始證據長期保存
  • 檢舉人與承辦人關係比對
  • 歷史案件異常分析

金額越大、權限越高、利益越集中,審查就應該越嚴格。

第五個改革方向:不能因為有人濫用,就把真正吹哨者一起趕走

這是制度改革最需要避免的另一個極端。

不能因為出現弊案,就直接得出:

「檢舉獎金制度乾脆取消。」

真正的內部吹哨者可能承擔:

  • 失業風險
  • 職場報復
  • 人際壓力
  • 訴訟與法律壓力

如果完全沒有保護與合理誘因,一些真正重大違法案件反而更難被揭露。

真正的改革方向應該是把「真吹哨」和「假吹哨」分得更清楚,而不是讓真正願意揭弊的人更難檢舉。

獎金太高有套利誘因,太低又可能沒人願意冒險,真正難的是找到平衡

檢舉制度本來就存在一個兩難。

制度方向 可能風險
獎金很高 增加造假、套利與假吹哨誘因
獎金太低 真正內部人士未必願意承擔揭弊風險
審查太鬆 容易被熟悉制度者利用
審查過度繁瑣 可能讓真正吹哨者放棄檢舉

好制度不是完全沒有風險,而是把鼓勵揭弊與防止套利之間的風險控制在合理範圍。

假績效真正危險的地方,不只騙走獎金,還可能污染政策資料

如果有人直接詐領100萬元,最容易看到的損失就是100萬元。

但如果案件本身是被製造出來的,還會出現第二層傷害。

政府可能因此誤以為:

  • 某地區私菸案件特別嚴重
  • 某單位查緝能力特別突出
  • 某種查緝方法效果特別好

進而影響:

  • 預算
  • 人力
  • 資源配置
  • 績效評價

假績效不只是騙錢,它還會讓決策者誤判現實。

被製造出來的績效,甚至可能讓真正需要資源的單位反而拿得更少

公共資源有限。

如果一個單位因為表面查緝成果特別漂亮,獲得更多:

  • 預算
  • 人力
  • 升遷機會
  • 獎勵

其他真正處理困難案件、但件數沒有那麼漂亮的單位,就可能相對吃虧。

所以績效造假的制度成本,往往遠大於單純被詐走的獎金數字。

甚至「吹哨制度」本身,也需要一套讓內部人可以吹哨的機制

如果查緝單位內部有人發現:

  • 案件來源異常
  • 同一批檢舉人反覆出現
  • 吹哨者資格看起來不合理
  • 某些查緝成果異常漂亮

卻不知道可以向誰提出疑問,內控就很難提早發現問題。

真正成熟的執法體系,應該讓同事也有安全管道對「看起來不正常的績效」提出質疑。

資料分析可以幫忙抓異常,但不能幻想AI可以自動判定誰在犯罪

未來內控確實可以透過資料工具分析:

  • 獎金分布
  • 承辦人案件集中度
  • 檢舉人重複率
  • 案件地點與時間模式
  • 不同案件間的關係網絡

這些工具可以回答:

「哪裡看起來不尋常?」

卻不能只靠統計異常就直接認定一個人犯罪。

最後仍需要:

  • 人工查核
  • 原始證據
  • 廉政或司法調查
  • 完整法律程序

真正有效的是「科技+內控+獨立稽核」,而不是只靠其中一項。

這起案件真正暴露的,是合理制度如果彼此串錯,也可能形成套利流程

檢舉獎金的原始目的,是鼓勵揭弊。

查緝獎勵的原始目的,是鼓勵有效執法。

績效制度的原始目的,是提高效率。

三件事情單獨來看,都有合理性。

但如果有人同時能影響:

檢舉人

案件內容

查緝行動

文件

獎金資格

原本合理的幾套制度,就可能被串成一條套利鏈。

好的制度不是建立在「大家都是好人」,而是有人想作弊時也很難成功

這就是內部控制最基本的邏輯。

銀行不會因為相信員工品德,就讓同一個人同時:

  • 建立客戶資料
  • 核准貸款
  • 撥款
  • 自己對帳

政府高額獎勵制度也是同樣道理。

檢舉金額越高、權限越集中,就越需要權限分離、身分驗證、風險比對與事後稽核。

這起「自導自演查緝」案真正值得追的,不是假工廠有多荒謬,而是它為什麼能一路走進正式制度

根據目前新北地院判決所載事實,這名前海巡偵查員被法院認定在不同專案中涉及虛報吹哨者身分、製作不實資料、安排人頭、收受分紅,以及布置虛假私菸工廠等行為。

案件目前仍可上訴,最終責任仍待司法程序確定。

但不論最終判決如何,這起事件留下的制度問題已經很清楚。

真正最該追問的不是:

「怎麼會有人想到自己搭一間假私菸工廠?」

而是:

為什麼一件如果是被刻意製造出來的案件,仍有機會在制度裡看起來像真的?

如果最後只把問題歸因成:

「某個人太貪心。」

那麼換掉一個人之後,制度漏洞可能仍然存在。

真正有效的改革,更接近:

  • 吹哨者身分可以被獨立驗證
  • 高額獎金案件有不同層級覆核
  • 查緝成果可以被跨單位或外部稽核
  • 歷史績效資料可以做異常模式分析
  • 檢舉、查緝與獎金核發之間保持合理權限分離

真正成熟的吹哨制度,不只要確保「有人敢把犯罪說出來」,還必須確保沒有人能為了領獎金,先把一個可以被查緝的犯罪場景做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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