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0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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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校長陳秀敏被判刑?平溪國中體適能教室工程涉圖利,拆分採購與不實發票成關鍵

本案起因於平溪國中教學大樓3樓圖書館欲改建為體適能教室。法院認定,陳秀敏在明知工程費用逾10萬元、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的情況下,未依法公開招標或徵求廠商報價,而是逕自指定由康姓業者承攬工程,並透過拆分工程費用、分批辦理採購、不實發票請款等方式完成核銷,導致業者取得不法利益。

依一般政府採購程序,若工程費用達到一定金額,學校應依法辦理公開招標、比價或徵求廠商報價,不得任意指定特定廠商施作。不過,法院認定陳秀敏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直接指定康姓業者承攬工程,並未依法進行公開透明的採購流程,成為本案違法爭點之一。

法院指出,陳秀敏並非單純找廠商施工,而是涉及分批辦理採購、拆分工程費用,並逕行指定工程項目與金額。她要求康姓業者以不同廠商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再向平溪國中請款。

後續由康姓業者聯繫下游廠商施作工程,並委請曾姓負責人協助施工。工程完工後,康姓業者依陳秀敏指示,由曾姓負責人等下游廠商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平溪國中陳核請款。經陳秀敏核定後,平溪國中將工程款共計46萬8,000元撥付給各廠商,再由曾姓負責人等廠商將取得的工程款轉交康姓業者。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指出,陳秀敏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康姓業者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曾姓負責人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法院也宣告沒收。

法院量刑時指出,陳秀敏擔任國中校長,是校內採購業務的決策者,本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保持廉潔操守,以維護政府公信力。康姓業者作為工程業者,也知道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卻與陳秀敏違背法定採購流程,指定施作工程並取得不實發票核銷。

不過,法院也審酌陳秀敏於偵查與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過去沒有犯罪前科;同時法院認為陳秀敏是為修建校舍而犯案,個人並無犯罪所得,且已退休。法院認定她經過偵審程序與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3年。

很多人可能會疑惑,本案工程款僅46萬8,000元,不法利益也只有4萬4,355元,為什麼會上升到貪污治罪條例層級?關鍵在於,校長屬於公務員,校內工程採購屬於其主管或監督事務,只要明知違反法令,仍讓特定廠商取得不法利益,就可能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換句話說,貪污案件不一定都要涉及收賄或大筆金錢。只要公務員利用職務權限,違背採購流程,讓特定人獲得不法利益,即使自己沒有收錢,也可能成立圖利罪。本案中,法院也明確指出陳秀敏個人沒有犯罪所得,但仍因違反採購程序、指定廠商、配合不實發票核銷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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