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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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子嘉被判8月確定?指控蘇貞昌、陳時中貪污1億美元,赴北檢繳24萬罰金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因曾在節目中指控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前衛福部長陳時中,透過BNT疫苗採購案貪污1億美元,遭法院認定構成誹謗。台灣高等法院先前判處吳子嘉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已確定。

吳子嘉今(26日)上午前往台北地檢署執行科,繳交約新台幣24萬元罰金,完成刑事判決執行程序。這起案件因牽涉疫情期間高度敏感的疫苗採購議題,加上指控對象是蘇貞昌、陳時中等重要政治人物,因此從偵查、審判到判決確定都受到外界關注。

根據法院判決內容,吳子嘉於民國111年8月、9月間,在YouTube節目《董事長開講》以及電視台直播節目中,提到「蘇貞昌政府、陳時中部長A了一億美金」、「合約變成封存30年不准看」、「白白貪污的將近30億台幣」等語。

這些說法指涉蘇貞昌、陳時中在BNT疫苗採購案中,疑似透過採購程序從中貪污1億美元。蘇貞昌與陳時中認為相關言論屬於不實指控,且具有惡意捏造性質,因此提出刑事告訴。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吳子嘉在公開節目中散布相關說法,已足以損害蘇貞昌與陳時中的名譽,因此依加重誹謗罪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子嘉相關發言構成誹謗,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針對散布文字誹謗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

政治評論本來應該享有較高程度的言論自由,尤其涉及公共政策、政府採購與政治人物時,社會本來就可以提出質疑與監督。不過,言論自由並不代表可以在沒有足夠查證基礎下,直接指控特定人貪污、收賄或犯罪。

像「政策錯誤」、「決策不透明」、「採購程序應公開」屬於公共評論範圍;但若直接說某人「貪污一億美元」、「A了錢」,就已經是具體犯罪指控。這類言論若無法提出相當證據,便可能構成誹謗或侵害名譽。

評論公共事件時,最重要的是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如果是表達個人看法,可以使用「我認為」、「我質疑」、「有必要公開說明」等語氣;但若是具體指控某人犯罪,就必須有明確證據支撐。

尤其在直播、YouTube、政論節目與社群平台上,發言傳播速度快,片段也容易被轉傳。一旦內容涉及貪污、詐欺、收賄等犯罪指控,即使說話者主張自己是在評論公共議題,也仍可能面臨刑事誹謗與民事求償。

吳子嘉案再次提醒,公共監督與政治評論固然重要,但指控必須建立在可受檢驗的事實基礎上。疫情期間疫苗採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當然有權要求政府說明與透明,但若將疑問直接上升為未經證實的貪污指控,就可能從監督變成名譽侵害。

對一般民眾來說,轉傳政治爆料或名嘴言論時也要小心。網路上看到的指控不一定等於事實,若沒有查證就擴散,仍可能造成他人名譽受損。政治可以激烈討論,但犯罪指控仍應回到證據與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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