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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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上訴?黃紹庭貪污判緩刑仍提告 關鍵原因曝光:與參選資格有關!

國民黨籍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因涉嫌詐領助理費遭檢方起訴,即使二審已獲緩刑,仍決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引發外界關注。

法律界人士分析,這個動作並非單純爭取無罪或減刑,而是與「參選資格」直接相關。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修正後的排黑條款,只要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且判決確定,就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也就是說,只要案件尚未定讞,依法仍具備參選資格。黃紹庭選擇上訴,等於讓案件持續審理,維持「未定讞」狀態,進而保住參選機會。

根據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內容指出,黃紹庭自2014年12月起擔任議員期間,涉嫌以人頭或不實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金額高達1455萬元。

一審由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考量其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判處:

  • 有期徒刑2年
  • 褫奪公權3年
  • 緩刑5年
  • 支付公庫150萬元

案件上訴後,高雄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刑度,但提高繳庫金額至200萬元,並要求接受7場法治教育。

2023年修正的選罷法被稱為「排黑條款」,明確規定:
只要涉及貪污罪並「判決確定」,不論刑期長短或是否緩刑,一律不得參選。

這代表,即使像黃紹庭這樣獲得緩刑,只要不上訴、判決確定,就會直接失去選舉資格。因此,上訴成為法律上「保住參選權」的策略之一。

其實像黃紹庭這樣的做法,在台灣政治圈並不罕見。許多涉及司法案件的政治人物,會選擇一路上訴到底,甚至即使勝算不高,也不輕易放棄。原因很簡單——在法律上,「未定讞」代表仍推定無罪,這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但問題來了,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否被「策略性使用」?從制度面來看,上訴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不應被限制,否則會影響司法救濟。但從政治倫理來看,當一名已被判有罪(即使未定讞)的民意代表,仍持續參選甚至當選,確實會引發社會觀感爭議。

尤其在排黑條款上路後,法律試圖用「定讞」作為門檻,避免誤判或冤案影響參政權,但也因此產生「只要不上訴就不能選」的現象。這讓部分人質疑,是否應該改為「二審有罪即限制參選」,或設立更嚴格標準。

不過反對者認為,二審仍可能翻案,若過早限制參政權,恐違反比例原則與基本人權。因此,這其實是「保障人權」與「政治清廉」之間的拉鋸。

從國際比較來看,不同國家制度差異很大。有些國家只要一審有罪就暫停公職,有些則必須終審定讞才限制。台灣目前採較保障被告權利的模式,但也因此留下制度操作空間。

「助理費詐領」幾乎已成為地方議員最常見的貪污案件類型之一。這類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像收賄那樣直接涉及利益交換,而是利用制度漏洞進行「形式合法、實質違法」的操作。

議員依法可申請助理補助費,用於聘請助理協助問政與服務選民。但問題在於,實務上常出現以下情況:
例如用親友當人頭、虛報薪資、助理未實際工作卻領薪,甚至將補助款挪作私用。

這些行為之所以頻繁發生,有幾個原因:
第一,審核機制相對寬鬆,多半採事後查核。
第二,助理聘用具有彈性,難以逐一確認工作內容。
第三,地方政治文化中,長期存在「灰色地帶」。

此外,部分民代認為助理費不足以支應實際服務成本,因此產生「變通」心態,但這並不能成為違法的理由。

近年來,檢調單位加強查辦此類案件,也讓不少議員因此涉案。這其實反映出制度設計需要進一步改革,例如:

強化即時查核機制
建立助理實名與工作紀錄制度
提高透明度

否則,類似案件仍可能一再發生,影響民眾對政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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