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1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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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副分局長劉舜賢外遇10年還兼差開店?小三威脅爆料勒索400萬結局曝光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前副分局長劉舜賢,近日因一起感情與金錢糾紛引發社會關注。檢方調查指出,劉舜賢與張姓女子交往長達10年,兩人甚至共同經營一家早午餐店。不過隨著感情轉淡與生意糾紛升高,張女要求退股並提出金錢補償,最終雙方反目,演變成恐嚇取財案件。

檢方指出,張女原本決定退出兩人共同經營的早午餐店,雙方協議由劉舜賢支付250萬元並提供一輛轎車作為補償。不過劉舜賢遲遲沒有履行承諾,導致張女心生不滿。

2023年12月29日與30日,張女接連傳送訊息給劉舜賢,內容包括:

  • 「3張本票明天給我寫好」
  • 「車明天給我用好」
  • 「3月前沒過戶我放火」
  • 「我拿給你分局長看」

訊息中多次暗示若要求未被滿足,將向劉舜賢的長官揭發相關事情。

案情顯示,2024年1月31日張女再度傳送訊息施壓,包括:

  • 「最後一次請珍惜你的一切」
  • 「我要去大安囉」
  • 「我傳網路好了」
  • 「那就公告天下」
  • 「我傳FB、谷狗」

劉舜賢擔心兩人外遇關係以及自己兼營早午餐店的情況被公開,可能影響警職生涯,因此在辦公室簽立4張、每張100萬元的本票,共計400萬元。

之後劉舜賢決定報警,向張女提告恐嚇取財。

張女在偵訊時否認犯罪,表示兩人交往長達10年,關係時常吵架又復合。她指出,劉舜賢曾承諾退休後要開店,也請她幫忙顧店並支付薪水,但之後卻不斷拖延。

張女主張,她要求對方簽立本票只是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並沒有恐嚇對方的意思。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劉舜賢具有公務員身分,張女以揭露外遇、檢舉警察兼職、向媒體與網路爆料等方式施壓,確實構成威脅,並迫使劉舜賢簽下400萬元本票。

法院認定張女行為符合恐嚇取財罪,且她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劉舜賢和解,因此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劉舜賢本人,也因外遇與違規兼差經營餐飲店,遭警政機關懲處調職,並被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年確定。

許多人看到這起案件時,第一個疑問就是:「警察真的不能兼差開店嗎?」答案其實是多數情況下不行。根據我國公務員相關規定,包括《公務員服務法》與警察相關紀律規範,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或兼任營利事業職務,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原因其實很簡單,主要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如果警察同時經營餐廳或公司,可能會出現許多灰色地帶。例如店面遇到糾紛、違規或警方稽查時,是否會受到特殊待遇?又或者是否會利用職務關係獲取商業利益?這些都是政府在制度設計時必須防範的問題。

過去台灣其實發生過不少類似案例,例如警察投資夜店、經營賭場、開酒店等,最後多半都被依違反公務員紀律處分。懲處的方式可能包括申誡、記過、降調,嚴重者甚至會被免職或停職。

本案中,劉舜賢身為副分局長,本身已是中高階警官,其行為標準自然更高。雖然他聲稱自己出資超過650萬元,但若確實參與經營早午餐店,就已經可能涉及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營利事業的規定,因此才會被懲戒法院判決休職一年。

另一方面,這類案件也反映出公務員「私生活」與「公眾形象」之間的關係。理論上私人感情屬於個人領域,但若涉及權力、金錢、職務影響,就可能被放大檢視。尤其警察身為執法者,社會期待自然更高。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警政單位近年強調「風紀管理」,甚至會定期宣導感情糾紛、投資糾紛等可能引發風紀問題的風險。因為只要一件醜聞曝光,不僅影響個人職涯,也可能損害整體警察形象。

在法律實務上,「感情糾紛變成刑事案件」其實非常常見,尤其當金錢問題牽涉其中時,更容易演變成訴訟。本案就是典型例子:原本是情侶共同經營生意,最後卻演變成恐嚇取財案件。

一般來說,情侶或同居伴侶之間最容易發生的金錢糾紛,大致可以分成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共同投資」。很多情侶在感情穩定時,會一起開店、投資餐廳或做生意,但往往沒有簽署正式合約。等到分手時,才發現股權、出資比例、盈虧責任都沒有明確規定,最後只好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種是「代墊金錢」。例如一方幫另一方繳房租、買車、付貸款等,當感情結束後,可能會要求返還。但如果沒有明確證據,法院未必會支持。

第三種則是「分手勒索或威脅」。例如威脅公開私密照片、公開感情關係,甚至向公司或家人爆料。若藉此要求金錢,就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妨害秘密罪。

法律專家通常建議,如果情侶之間涉及大額金錢往來,最好還是留下書面紀錄,例如借據、合約或匯款證明。這並不是不信任對方,而是避免未來發生爭議。

此外,若真的遇到對方威脅勒索,也應盡量保留訊息紀錄,並盡早尋求法律協助。因為很多人會因為害怕醜聞曝光而妥協,反而讓對方得寸進尺。

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據訊息內容,認定張女確實以爆料外遇、檢舉兼職等方式施壓,因此構成恐嚇取財罪。

在現代社會,透過網路爆料、社群媒體威脅他人的案例越來越多。很多人一旦被威脅「我要把事情PO上網」,就會陷入恐慌,甚至直接付錢息事寧人。但其實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威脅很可能已經構成犯罪。

首先,如果對方以公開隱私、散布負面資訊等方式要求金錢或利益,通常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即使對方真的掌握某些事實,只要利用威脅手段要求金錢,仍可能觸法。

其次,如果威脅內容涉及私密影像或個人資料,還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或「個資法」。

法律專家通常建議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採取三個步驟自保。

第一,保留所有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簡訊、錄音、轉帳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報案或提告的重要證據。

第二,不要私下和解或轉帳。很多人一旦付錢,就會被對方持續勒索。因為對方知道你害怕曝光。

第三,盡快報警或諮詢律師。透過法律程序處理,反而更有保障。

另外,如果民眾遇到威脅、恐嚇或暴力等情況,也可以向警方求助。緊急狀況可撥打110報案,若涉及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也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這起副分局長案件也提醒社會大眾:無論身分地位如何,只要涉及威脅勒索,都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而面對感情與金錢糾紛時,理性處理與法律保障,往往比私下協商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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