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高職女主任教官在教室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前男友與女老師外遇性愛影片。示意圖 (資料照)
感情糾紛如何演變成違法行為?主任教官涉校園非法蒐證始末
判決指出,該名女主任教官(化名阿花)原任職於高雄某高職,與外校一名男教師交往。雙方關係破裂後,男方另與同校一名女教師發展不正當關係。相關消息傳出後,阿花情緒失衡,未循正當途徑處理,而是選擇自行蒐證。
2023 年 6 月間,阿花利用前往該校開會的機會,進入兩名教師經常使用的國防教室,在天花板、白板投影布幕旁及牆面私自裝設隱藏式攝影設備與無線傳輸裝置,長時間記錄兩人私密互動情形,已構成非法攝錄。
影像為何會流入網路?轉交徵信業者散布 法院認定構成犯罪
同年 9 月,阿花轉任至該名男教師所屬學校擔任主任教官。得知兩名教師仍持續往來後,她將所掌握的影像交付蔡姓徵信業者,並支付 7 萬元報酬,要求對方在社群平台張貼指控貼文,內容涉及道德批評與公職倫理質疑,並附上影像與截圖。
被害教師發現影像外流後立即報警。警方循線查獲蔡姓徵信業者及幕後指使的阿花,並扣得 5 部、共 15 段不當影像。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阿花坦承犯行,並與兩名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官認定其行為嚴重侵害隱私與人格權,依《刑法》無故散布非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 2 年。
校園蒐證為何踩線?從本案看「私刑式蒐證」的法律風險
不少人誤以為,面對感情糾紛或道德爭議,「先把證據拿到手」就能自保,卻忽略蒐證本身也有法律界線。本案即是典型案例:當事人並非司法機關,卻擅自進入教室裝設攝影設備,蒐集他人私密互動,已明確違反隱私權與相關刑責。
法律實務上,蒐證必須符合「合法來源、正當目的、比例原則」。一旦採取侵入性手段(如隱藏式攝影、長時間監控),即便蒐集到的內容涉及不當行為,也難以被採信,反而使蒐證者成為加害者。
在校園情境中,教師、教官身分更承載公共信任,任何以職務便利或場域熟悉度進行的蒐證,風險倍增。教育體系的倫理要求不只在教學,更在於示範守法。
影像為何不能外傳?「散布性影像罪」的界線與後果
「只是讓大家知道真相」常被用來合理化外傳影像的行為,但法律並不如此認定。依現行規範,未經同意持有、傳送或公開他人私密影像,皆可能構成犯罪;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必須由司法機關判斷,而非個人裁量。
本案中,影像交付徵信業者並在社群平台張貼,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知」,侵害程度顯著。即便影像內容指向不當關係,也不能作為外傳正當性。
此外,徵信業者並非免責角色。協助散布、編輯或轉載,同樣可能成為共犯。這也是近年實務加重打擊的原因:防止影像在網路上被二次、三次擴散,造成不可逆傷害。
教育場域如何避免再發?校園隱私、倫理與通報機制的必要性
校園是高度信任的公共空間,任何隱私侵害都會造成寒蟬效應。本案顯示,當情感衝突與職務權限交織,若缺乏清楚的通報與協助管道,當事人可能選擇錯誤手段。
專家建議,學校應強化三層防線:第一,建立明確的申訴與諮商管道,讓情緒先被接住;第二,清楚宣導蒐證與影像法規,避免「不知法而犯法」;第三,對於疑似不當關係,應由校方啟動內部調查與外部轉介,而非放任私下處理。
同時,對被害者的支持也不可或缺。影像外流往往伴隨長期心理壓力,學校與主管機關應提供法律與心理協助,避免二次傷害。此案不只是一紙判決,更是校園治理的警示。
⚠️提醒
• 未經同意拍攝、持有或散布他人私密影像,均屬違法行為
• 若發現自身影像遭不法拍攝或散布,請立即撥打 110 報案
• 若因情感糾紛、網路事件造成心理壓力,可撥打 113 保護專線 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