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漾診所入口監視器清晰紀錄黃慧娟進入診所時間為16:07,在診所近2個小時約18時休克,未行療程難認合理。(黃慧娟家屬提供)
引用來源:醫美喪命追擊特企2/拒「開花」審判 法官罔顧被害人權益? (鏡週刊)
美體小舖(THE BODY SHOP)台灣區創辦人 黃慧娟,4年前前往 法漾診所 後,短短不到兩小時便發生休克,送醫後不幸身亡。案件歷經一、二審判決出現巨大落差,如今真正引發社會警訊的,已不只是判刑輕重,而是整個刑事審理過程是否真正面對「一條人命」。
根據家屬提供的監視器畫面,黃慧娟於當天下午 16:07 進入法漾診所,約在 18 時左右 即陷入休克狀態。若診所主張「未進行療程」,卻在診所內停留近兩小時即出事,合理性備受質疑。
八次準備程序 卻沒真正「準備審判」
依照刑事訴訟制度,準備程序本應用來整理爭點、確認證據方向,但本案在 長達兩年、八次準備程序中,關鍵事實始終未被實質處理。
家屬指出,受命法官吳炳桂一人主持八次庭期,卻幾乎只反覆詢問是否願意和解,對於死因、醫療過程、是否涉及密醫等核心問題,始終未見積極調查。
被害人依法聲請參與 卻被法院擋下
檢察官曾依法聲請將「過失致死罪」併案審理,認為應整體評價犯罪行為。黃慧娟家屬也依規定聲請訴訟參與,被告當庭甚至表示「沒有意見」。
然而法院卻 拖延近一年 才裁定駁回併案聲請,隔天再以「未併案」為理由,直接駁回被害人家屬的訴訟參與聲請。更關鍵的是,這樣的裁定 依法不得抗告,等同直接封死家屬爭執與參與的機會。
法官一句「開到開花」 家屬難以信賴司法
當檢察官提出併案聲請、家屬律師請求釐清死因時,受命法官吳炳桂竟在庭上低聲抱怨:「這件開到開花了,調查越來越多,本來很簡單的醫療案件,後來又變成犯罪所得沒收,又要鑑定。」
這番話讓家屬震驚不已。對失去至親的家屬而言,這不只是情緒問題,而是對法院是否願意查清人命真相的根本質疑。
二審判決矛盾 證據取捨遭質疑
刑事二審判決中,一方面認定診所治療單是案發後為卸責而偽造,卻又採信其中刻意記載「未做到馬偕急救」的內容為真,證據採信標準前後矛盾,也讓家屬難以接受。
專家直指制度問題:不是不能,而是不想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副執行長蕭逸民指出,《刑事訴訟法》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本意是讓最了解案情的被害人協助釐清真相。實務上,法院准許比例甚至超過七成。
但問題在於,被害人一旦參與,案件就會「變複雜」,必須多調證據、多聽意見,增加法官負擔。在結構性壓力下,部分法官選擇消極以對,能避就避。
刑事不查,民事給錢就好?
更諷刺的是,民事二審曾傳喚石台平法醫師到庭作證,依據完整病歷與解剖經驗,認定黃慧娟極可能是 麻醉導致神經性休克死亡,民事判決也幾乎完全站在家屬這一方。
反觀刑事二審,卻完全未進行相同調查,最終輕判結案,形成「刑事不查、民事補錢」的弔詭現象。
不是太複雜,而是不想再查
一件涉及密醫、麻醉、致死的人命案件,歷經八次程序卻不問真相,只問和解;一句「案子開到開花」,暴露的是對人命案件的不耐與逃避。
這起法漾診所醫美命案,真正拋出的,不只是判決對錯,而是對台灣刑事司法是否仍願意為一條人命,走到最後一步的嚴肅拷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