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某國中羅姓教師因對午休結束後未起身的學生進行體罰,使用教學用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導致學生頭部受傷。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教師行為超過合理界限,依法判處其拘役50日。
據檢警調查,事件發生在學生午休時間結束後,羅姓教師見學生仍趴在桌上,便用麥克風敲打學生頭部3至4下。學生因此疼痛醒來,返家後告知家長頭部有疼痛感,隨後經醫院檢查發現頭部有紅腫情況。家長對教師的體罰過重表示不滿,遂向檢警提起傷害告訴。
在法庭上,羅姓教師辯稱僅是輕敲學生頭部,且學生頭部有用外套遮蓋,應不至於造成傷害。然而,法官認為教師對學生的處罰方式不僅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還違反了法律禁止體罰的規定。法官指出,教師應使用更適當的管教方式,如勸導、口頭要求前往學務處或通知家長,而不是使用體罰手段。
判決書中指出,教師的體罰行為不僅造成學生頭皮受傷,還對學生的心理健康產生負面影響。教師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態度否認,未能與受害學生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因此法院裁定其屬於接續犯,依照刑法分則加重的獨立犯罪類型,判處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