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對經營銀樓的劉姓夫婦,經營生意超過20年,擁有上億元的資產。然而,由於劉男的多次婚外情,鄒姓妻子決定訴請離婚並要求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屏東地方法院近日裁定,劉男需支付鄒女3265萬餘元的財產分配款,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鄒女控訴,與劉男結婚後,他們共同經營銀樓,累積了大量資產,包括房產、股票和保險,幾乎都掛在劉男名下。然而,劉男在事業有成後多次外遇,導致婚姻破裂。鄒女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並主張劉男試圖脫產以減少應分配的財產。
鄒女主張,婚後累積的剩餘財產總額為8912萬7063元,而她的個人財產為2046萬531元。按照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劉男應支付她3417萬3325元。然而,劉男則主張剩餘財產實際為2756萬252元,而他個人的財產為4624萬4722元,兩者剩餘差額僅1868萬4470元,且應再扣除操作股票融資交易獲利1576萬7986元中的788萬3993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劉男的婚外情,因此准予鄒女的離婚請求。由於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鄒女有權獲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即3265萬2059元。